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48號
TYDV,106,補,348,2017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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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8號
原   告 鄒張美月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被   告 陳發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0 萬元(計算式
: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106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
6,800 元/㎡×2,000 ㎡=13,600,000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3萬1,6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備註:
本件待原告補繳裁判費後,本院將先進行程序審查或對被告為書
狀先行程序,俾利日後訴訟之迅速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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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