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97年度,193號
KSDM,97,審附民,193,2008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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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 黑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調解參加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志平
  訴訟代理人 蔡宗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訴附民字第193 號就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
4964 號 偽造文書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12月8 日下午3 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
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莊珮吟
  書 記 官 黃勤涵
  調解委員 曾秀雄
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黑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調解參加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蔡宗玫
  被   告 甲○○
  調解委員  曾秀雄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捌仟參佰柒拾壹元,應於
     民國98年5 月5 日前一次匯入原告玉山銀行屏東分行
     存簿內(匯款帳號:0000000000000)。
  (二)被告願給付調解參加人兆豐產物保險公司新台幣(下
     同)捌拾玖萬壹仟柒佰零捌元,其給付方法為:頭款
     於民國98年2 月5 日匯款新台幣貳拾萬元至調解參加
     人兆豐產物保險公司臺灣銀行武昌分行帳戶內(匯款
     帳號:000000000000),另餘款以每月5 日為清償日
     ,每月每期匯款壹萬伍仟元至上揭帳戶、號,給付期
     間民國98年3 月5 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
     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違約日期加計百分之五
     利率。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  黃勤涵
           法 官  莊珮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勤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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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黑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