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五八О號
上 訴 人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柔
右上訴人與連傑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
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貳拾參萬陸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仟捌佰玖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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