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聲字,97年度,3705號
KSDM,97,審聲,3705,2008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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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37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
第3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色情漫畫書刊(金瓶梅)參本,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該法 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 1 規定,以96年度偵字第25231 號為緩起訴處分,且經緩起 訴處分期滿確定在案,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 如主文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且為供上開犯罪所用之物 ,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承在卷,復有扣押物品清單1 紙可憑 ,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 、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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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