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91年度,1094號
FSEV,91,鳳簡,1094,2002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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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一О九四號
  原   告 義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瑞岳
  送達代收人 蘇建榮律師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奮寬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捌萬玖仟捌佰參拾陸元,應繳裁判
  費柒仟伍佰伍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柒仟伍佰
  壹拾貳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參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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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義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奮寬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