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0號
原 告 呂學禮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曾煜騰律師
被 告 邱益丁
邱益火
邱益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益丁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6,385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
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附表:
┌──────┬─────┬─────┬──────┐
│ │每平方公尺│ 面積 │系爭被占用部│
│ │公告現值 │(平方公尺)│分土地公告現│
│ │ │ │值 │
├──────┼─────┼─────┼──────┤
│755地號 │12669元 │(暫估為30│元1,256,385 │
│ │ │坪,約 │元(元以下四│
│ │ │99.17 平方│捨五入) │
│ │ │公尺)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備註:
本件待原告補繳裁判費後,本院將先進行程序審查或對被告為書
狀先行程序,俾利日後訴訟之迅速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