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0號
原 告 簡惠芬
被 告 簡鳳儀
簡羽榛
簡惠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7 萬160 元
(計算式: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簡瑞榮總財產價值704,419,209
元×派下權比例1/120 =5,870,1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9,2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