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97年度,895號
KSHM,97,上訴,895,2008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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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895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維毅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卯○○
選任辯護人 萬維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酉○○
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巳○○
選任辯護人 李幸恩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丑○○
選任辯護人 周春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子○○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
上2 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于欣潔
被   告 寅○○
選任辯護人 張志明律師
      蔡佩樺律師
被   告 C○○
被   告 午○○
上2 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洪仁杰律師
被   告 申○○
選任辯護人 許乃丹律師
被   告 辰○○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律師
被   告 F○○
選任辯護人 蔡將葳律師
被   告 辛○○
選任辯護人 楊靖儀律師
      陳正男律師
      朱淑娟律師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梁智豪律師
被   告 天○○
被   告 戊○○
被   告 宙○○
被   告 宇○○
被   告 A○○
被   告 乙○○
被   告 壬○○
被   告 B○○○
被   告 癸○○
被   告 丙○○
被   告 亥○○
被   告 己○○
被   告 E○○
被   告 戌○○
被   告 地○○
被   告 玄○○
上16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于欣潔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貪污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
訴字第394 號、95年度訴字第395 號、95年度訴字第499 號、95
年度訴字第658 號、95年度訴字第918 號、96年度訴字第190 號
、96 年 度訴字第191 號、96年度訴字第345 號、96年度訴字第
481 號、96年度訴字第515 號、96年度訴字第553 號、96年度訴
字第556 號、96年度訴字第557 號、96年度訴字第558 號、96年
度訴字第559 號、96年度訴字第560 號、96年度訴字第583 號、
96年度訴字第59 1號中華民國97年2 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56 號、95年度偵字
第1675號、95年度偵字第2913號,追加起訴案號:95年度偵字第
643 號、95年度偵字第1289號、95年度偵字第2453號、95年度偵
字第2707號、95年度偵字第3788號、95年度偵字第6292號、96年
度偵字第512 號、95年度偵字第6354號、95年度偵字第5595號、
95年度偵字第760 9 號、96年度偵字第744 號、95年度偵字第39
22號、95年度偵字第3997號、96年度偵字第2533號、95年度偵字
第3936號、95年度偵字第3951號、96年度偵字第2597號、95年度
偵字第3939號、96年度偵字第924 號、96年度偵字第3322號、95
年度偵字第3926號、95年度偵字第3940號、95年度偵字第3941號
、96年度偵字第25 32 號、95年度偵字第3921號、95年度偵字第
3918號、95年度偵字第3943號、95年度偵字第3790號、95 年 度
偵字第3839號、95年度偵字第3919號、96年度偵字第2598號、95
年度偵字第3927號、95年度偵字第3929號、95年度偵字第3930號
、95年度偵字第39 32 號、96年度偵字第3078號,移送併辦案號
:95年度偵字第3273號、95年度偵字第4880號、95年度偵字第34
70號、95年度偵字第3876號、95年度偵字第5146號、95年度偵字
第6518號、96年度偵字第3509號、96年度偵字第2732號、96年度
偵字第2858號、96年度偵字第2731號、96年度偵字第3077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寅○○子○○卯○○巳○○申○○C○○天○○戊○○丑○○辰○○黃○○A○○乙○○壬○○B○○○癸○○F○○辛○○宙○○亥○○己○○E○○戌○○地○○玄○○丙○○丁○○部分,酉○○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甲○○共同連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已追繳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捌萬元應發還被害人。
寅○○共同連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已追繳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柒萬元應發還被害人。
子○○共同連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卯○○共同連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褫奪公權貳年。
酉○○共同連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褫奪公權貳年。
巳○○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緩刑伍年。
申○○共同連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向國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
C○○共同連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向國庫支付新臺幣貳佰拾壹萬元。
天○○共同連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伍年,並向國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元。戊○○共同連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緩刑參年,並向國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丑○○共同連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伍年,並向國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辰○○共同連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緩刑伍年,並向國庫支付新臺幣陸拾萬元。
黃○○共同連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向國庫支付新臺幣柒拾萬元。
A○○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乙○○壬○○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均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乙○○緩刑貳年,並向國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B○○○癸○○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均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並均向國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F○○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向國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向國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向國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向國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己○○E○○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均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並均向國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戌○○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均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並均向國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玄○○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向國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丁○○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其他上訴駁回(午○○宇○○部分)。
事 實
一、丙○○曾於民國91年間因酒駕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以91年度潮交簡字第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 ,於91年7 月29日執行完畢(構成累犯)。癸○○曾於87年 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上易字第2826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1 年確定,於89年2 月2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本案 犯罪時間為94年10月11日,不構成累犯)。壬○○曾於96年 間因妨害兵役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83 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 96年度聲減字第2389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 月又15日確定, 於97年4 月7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雖不構成累犯,但亦不 符合宣告緩刑之要件)。酉○○曾於77年間因過失致死案件 ,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77年度交訴字第220 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6 月確定,於78年3 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不構 成累犯)。己○○曾於82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以82年度上訴字第179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 月確定,於85年10月3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不構成累 犯)。戌○○曾於81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 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81年度易字第80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4 月確定,於81年8 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不構成累 犯)。
二、許貴榮(現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中)經營潮彬有 限公司,從事代辦勞保、農保及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保險理賠 給付申請等業務,竟為謀暴利而心生歹念,個別與C○○許貴榮所僱請之員工)、天○○許貴榮之胞姊)、申○○ (行為時為許貴榮之配偶,現業與許貴榮離婚)及戊○○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 、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許貴榮C○○天○○申○○戊○○先招攬與渠等有詐欺取 財犯意聯絡之不符合保險理賠要件之傷者、死者家屬或人頭 肇事者,向渠等陳稱可以假車禍為由申請保險理賠,惟各該 傷者或死者家屬僅可得到獲賠之保險理賠金4分之1或5分之1 ,餘則歸許貴榮等人所有。許貴榮等人得各該傷者、死者家 屬及人頭肇事者之同意而取得渠等身分資料、車籍資料、診 斷證明書、就醫收據及金融機構帳戶資料後,許貴榮復個別 與警員巳○○基於圖利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 絡,個別與警員甲○○寅○○子○○卯○○酉○○ 基於圖利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分別 請託警員甲○○寅○○子○○卯○○巳○○、酉○ ○開立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許貴榮彙整上開資 料後,復分別夥同與其有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業務登 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概括犯意聯絡之保險業務員丑○○



任職於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產險公司】) 、辰○○(任職於富邦產險公司)、黃○○(任職於友聯產 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改名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友聯產險公司】),在渠等業務上所作成之保 險理賠相關業務文書為不實之登載,以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 人受傷或死亡為由,向各該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而施用 詐術並行使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及登載不實之業 務文書,使各該保險公司因不知上揭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及 保險理賠相關文書分別係登載不實之公文書及業務文書,因 而陷於錯誤而核定保險給付,足以生損害於各該保險公司對 於保險給付核發之正確性,渠等詳細犯行如下: ㈠甲○○自89年11月11日起至93年1月6日止任職屏東縣警察局 屏東分局萬丹分駐所警員,自93年1月6日起則任職屏東縣警 察局屏東分局長治分駐所警員,負有依法行使協助偵查犯罪 及開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等有關警察業務之交通事項等職 權,係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其竟因許貴榮請託核發 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而與許貴榮共同基於圖利 自己及他人暨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明 知如附表一所示之道路交通事故實際上並未發生或係駕駛人 自行駕車撞擊肇事,仍自92年11月間起至94年11月間止,在 其任職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萬丹分駐所及長治分駐所警員 期間,僅依許貴榮所提供之傷者、死者及人頭肇事者之年籍 資料、車籍資料,連續在其職務上所掌如附表一所示道路交 通事故證明書之公文書上「肇事時間(或發生時間)」欄、 「肇事地點(或地點)」欄、「當事人姓名」欄、「駕駛或 乘坐車輛種類號碼(或駕駛或乘坐車輛車牌號碼)」欄、「 肇事情形」欄內,登載不實之內容(登載不實情形詳如附表 一所示)。甲○○完成前開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 後,即將前開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交予許貴榮許貴榮則與C○○天○○申○○戊○○共同基於行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之 概括犯意聯絡,與不符合保險理賠要件如附表一所示之傷者 、死者家屬或人頭肇事者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 ,由許貴榮持上開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及不符合 保險理賠要件之傷者、死者家屬或人頭肇事者之身分資料、 車籍資料、診斷證明書、就醫收據及金融機構帳戶等相關資 料後,透過與其有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行使業務登載 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概括犯意聯絡之保險業務員丑○○、辰 ○○、黃○○,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作成之賠 案處理紀錄、理算簽結作業、理賠計算書、汽車險賠案肇事



查案紀錄單、重大體傷死亡理賠案件處理呈核單、重大車財 損/ 體傷死亡案出險報告等文書,以各該被保險人所有之車 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受傷或死亡為由,向如附表一所示 之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使富邦產險公司、友聯產險公司 及其他各該保險公司陷於錯誤,遂核定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 號6 (起訴書附表將編號3 誤載為118 萬元;將編號6 誤載 為1,699,709 元)、編號8 、編號9 、編號13至編號15所示 之保險給付,總計核定給付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35, 458 元(另如附表一編號7 、編號10至編號12所示之事故, 各該保險公司因故而未核定保險給付,惟附表一編號10至編 號12部分,甲○○仍有獲取許貴榮所交付之報酬),足以生 損害於各該保險公司對於保險給付核發之正確性,事後許貴 榮即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酬謝計38萬元予甲○○。嗣經檢察 官循線查獲後,甲○○即在偵查中自白上開犯行,並繳交全 部犯罪所得財物38萬元。
子○○自91年10月22日起至93年5月31日止任職屏東縣警察 局潮州分局警備隊警員,負有依法行使協助偵查犯罪及開立 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等有關警察業務之交通事項等職權,係 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其竟因許貴榮請託核發登載不 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而與許貴榮共同基於圖利他人暨 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而為下列犯行: ⒈子○○明知謝清係騎乘車牌號碼XTN-900 號重型機車自行落 水死亡,而非遭人駕車撞擊死亡,仍於92年5 月8 日,在屏 東縣警察局潮州分局,在其職務上所掌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 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之公文書上「發生時間」欄、「地點」 欄、「當事人姓名」欄、「駕駛或乘坐車輛車牌號碼」欄、 「肇事情形」欄內,登載不實之內容(登載不實情形詳如附 表二編號1 所示),並將前開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書交予許貴榮許貴榮則與C○○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 不實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聯 絡,與不符合保險理賠要件之死者家屬F○○(即謝清之子 )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許貴榮持上開登載不實 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及不符合保險理賠要件之身分資料、 車籍資料、診斷證明書、就醫收據及金融機構帳戶等相關資 料後,透過與其有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行使業務登載 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概括犯意聯絡之保險業務員丑○○,以 謝清於91年10月25日21時50分許,在屏東縣竹田鄉○○村○ ○路○○道路,騎乘不知情之被保險人謝其任所有之車牌號 碼GG6-108 號重型機車遭不詳之人駕車撞擊落水死亡為由, 向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紀產險公司



)申請保險給付,使該公司陷於錯誤,遂核定140 萬元之保 險給付,足以生損害於國泰世紀產險公司對於保險給付核發 之正確性。
子○○復承前揭犯意,明知戌○○未與王昭來發生交通事故 ,仍於93年2 月24日,在屏東縣警察局潮州分局,僅依許貴 榮所提供之戌○○、王昭來(不知情)之年籍資料、車籍資 料,在其職務上所掌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道路交通事故證 明書之公文書上「發生時間」欄、「地點」欄、「當事人姓 名」欄、「駕駛或乘坐車輛車牌號碼」欄、「肇事情形」欄 內,登載不實之內容(登載不實情形詳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 ),並將前開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交予許貴榮許貴榮則與C○○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行使 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與不符合保 險理賠要件之傷者王昭來配偶地○○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 意聯絡,由許貴榮持上開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及 不符合保險理賠要件之身分資料、車籍資料、診斷證明書、 就醫收據及金融機構帳戶等相關資料後,以被保險人戌○○ 於93年2 月24日16時許,在屏東縣潮州鎮○○里○○路187 線26公里80 0公尺處,駕駛車牌號碼Z6-8562 號自小客車撞 擊王昭來受傷為由,向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 台產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使該公司陷於錯誤,遂核定13 0 萬元之保險給付,足以生損害於明台產險公司對於保險給 付核發之正確性。
⒊嗣經檢察官循線查獲後,子○○即在偵查中自白上開全部犯 行。
寅○○自90年1月2日起至94年9月13日止任職屏東縣警察局 東港分局警備隊警員,負有依法行使協助偵查犯罪及開立道 路交通事故證明書等有關警察業務之交通事項等職權,係為 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其竟因許貴榮請託核發登載不實 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而與許貴榮共同基於圖利自己及他 人暨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如附表 三所示之道路交通事故實際上並未發生或係駕駛人自行駕車 撞擊肇事,仍自91年底起至94年8 月下旬止,在屏東縣警察 局東港分局交通事故處理組辦公室,僅依許貴榮所提供之傷 者、死者及人頭肇事者之年籍資料、車籍資料,連續在其職 務上所掌如附表三所示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之公文書上「 肇事時間(或發生時間)」欄、「肇事地點(或地點)」欄 、「當事人姓名」欄、「駕駛或乘坐車輛種類號碼(或駕駛 或乘坐車輛車牌號碼)」欄、「肇事情形」欄內,登載不實 之內容(登載不實情形詳如附表三所示)。寅○○完成前開



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後,即將前開登載不實之道 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交予許貴榮許貴榮則與C○○天○○申○○戊○○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行使 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與附表三所 示不符合保險理賠要件之傷者、死者家屬或人頭肇事者共同 基於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許貴榮持上開登載不實之 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及不符合保險理賠要件之傷者、死者家 屬或人頭肇事者之身分資料、車籍資料、診斷證明書、就醫 收據及金融機構帳戶等相關資料,透過與其有行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概括犯意聯 絡之保險業務員丑○○辰○○黃○○,將上開不實事項 登載於其業務上所作成之賠案處理紀錄、理算簽結作業、理 賠計算書、汽車險賠案肇事查案紀錄單、重大體傷死亡理賠 案件處理呈核單、重大車財損/ 體傷死亡案出險報告等文書 ,以各該被保險人所有之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受傷或 死亡為由,向如附表三所示之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使富 邦產險公司、友聯產險公司及其他各該保險公司陷於錯誤, 遂核定如附表三編號1 、編號2 、編號4 至編號7 、編號9 至編號11、編號13至編號16所示之保險給付,總計核定給付 金額為19,832,958元(另附表三編號3 、編號8 、編號12部 分,各該保險公司因故而未核定保險給付,惟寅○○仍有獲 取許貴榮所交付之報酬),足以生損害於各該保險公司對於 保險給付核發之正確性,事後許貴榮即交付如附表三所示之 酬謝計47萬元予寅○○。嗣經檢察官循線查獲後,寅○○即 在偵查中自白上開犯行,並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47萬元。 ㈣卯○○自92年1月間起至93年12月間止任職屏東縣警察局內 埔分局車禍處理小組警員,負有依法行使協助偵查犯罪及開 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等有關警察業務之交通事項等職權, 係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其竟因許貴榮請託核發登載 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而與許貴榮共同基於圖利他人 暨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而為下列犯行 :
卯○○明知陳懋懿係駕車自行翻落檳榔園死亡,而非遭他人 駕車撞擊死亡,仍於92年2 月15日,在屏東縣警察局內埔分 局,提供其職務上所掌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道路交通事故 證明書之公文書,任許貴榮在其上「肇事情形」欄內,登載 不實之內容(登載不實情形詳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卯○ ○旋在其上蓋用職章,完成前開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 明書後,即將前開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交予許貴 榮,許貴榮則與C○○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與不符 合保險理賠要件之死者家屬玄○○(即陳懋懿之姊)共同基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許貴榮持上開登載不實之道路交 通事故證明書及不符合保險理賠要件之身分資料、車籍資料 、診斷證明書、就醫收據及金融機構帳戶等相關資料,以陳 懋懿於92年1 月20日5 時30分許,在屏東縣萬巒鄉○○村○ ○路,駕駛不知情之被保險人陳潘雲線所有之車牌號碼D9-1 646 號自小客車遭不詳之人撞擊翻落檳榔園死亡為由,向明 台產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使該公司因不知上揭道路交通事 故證明書係登載不實之公文書而陷於錯誤,遂核定140 萬元 之保險給付,足以生損害於明台產險公司對於保險給付核發 之正確性。
卯○○復承前概括犯意,明知杜慶鴻係騎車自行撞擊死亡, 而非遭他人駕車撞擊死亡,仍於93年4 月26日,在屏東縣警 察局內埔分局,在其職務上所掌如附表四編號2 所示之道路 交通事故證明書之公文書上「肇事情形」欄內,登載不實之 內容(登載不實情形詳如附表四編號2 所示),卯○○完成 前開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後,即將前開登載不實 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交予許貴榮許貴榮則與C○○共同 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詐 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與不符合保險理賠要件之死者家屬 麥永妹(即杜慶鴻之母,未據起訴)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 意聯絡,由許貴榮持上開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及 不符合保險理賠要件之身分資料、車籍資料、診斷證明書、 就醫收據及金融機構帳戶等相關資料,以被保險人杜慶鴻於 93年3月9日5時20分許,在屏東縣內埔鄉187線南向3公里500 公尺處前,騎乘車牌號碼K87- 417號重型機車遭不詳之人駕 車撞擊死亡為由,向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 產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使該公司因不知上揭道路交通事 故證明書係登載不實之公文書而陷於錯誤,遂核定140萬元 之保險給付,足以生損害於第一產險公司對於保險給付核發 之正確性。
卯○○再承前概括犯意,明知陳虹里並未駕車碰撞盧建民, 仍於93年7 月16日,在屏東縣警察局內埔分局,僅依許貴榮 所提供之陳虹里(未據起訴)、盧建民(不知情)之年籍資 料、車籍資料,即在其職務上所掌如附表四編號3 所示之道 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之公文書上「發生時間」欄、「地點」欄 、「當事人姓名」欄、「駕駛或乘坐車輛車牌號碼」欄、「 肇事情形」欄內,登載不實之內容(登載不實情形詳如附表 四編號3 所示),卯○○完成前開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



證明書後,即將前開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交予許 貴榮,許貴榮則與盧建民之配偶徐菊蘭(未據起訴)共同基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許貴榮持該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 事故證明書及相關資料,透過與其有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 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概括犯意聯絡之保險 業務員黃○○,將被保險人陳虹里於93年6 月17日17時50分 許,在屏東縣內埔鄉187 線學人路北上車道,駕駛車牌號碼 9W-6636 號自小客車撞擊盧建民受傷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 業務上所作成之理賠計算書、重大體傷死亡理賠案件處理呈 核單、重大車財損/ 體傷死亡案出險報告等文書,向友聯產 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使該公司陷於錯誤,遂核定295 萬元 之保險給付,足以生損害於友聯產險公司對於保險給付核發 之正確性。
⒋嗣經檢警調專案人員查獲C○○涉案後,C○○於95年6 月 16日警詢中供稱卯○○確有開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 等情,檢察官乃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組調查員, 於95年10月17日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所核發之搜索票搜 索卯○○之辦公室,因而查獲卯○○卯○○即在偵查中自 白上開全部犯行。
酉○○自90年11月22日起至93年6月30日止任職屏東縣警察 局屏東分局萬丹分駐所警員,自93年6月30日起至94年8月26 日止則任職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長治分駐所警員,負有依 法行使協助偵查犯罪及開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等有關警察 業務之交通事項等職權,係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其 竟因許貴榮請託核發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而與 許貴榮共同基於圖利他人暨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 犯意聯絡,而為下列犯行:
酉○○明知未○○未與D○○(原名鄧振宇)發生道路交通 事故,仍於93年5 月6 日,在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萬丹分 駐所,僅依許貴榮所提供之未○○、D○○(該2 人均未據 起訴)之年籍資料、車籍資料,在其職務上所掌如附表五編 號1 所示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之公文書上「肇事時間」欄 、「肇事地點」欄、「當事人姓名」欄、「駕駛或乘坐車輛 種類號碼」欄、「肇事情形」欄內,登載不實之內容(登載 不實情形詳如附表五編號1 所示),酉○○完成前開登載不 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後,即將前開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 事故證明書交予許貴榮許貴榮則與C○○共同基於行使公 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概 括犯意聯絡,與不符合保險理賠要件之未○○、D○○共同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許貴榮持該登載不實之道路交



通事故證明書及相關資料,以被保險人未○○於93年4 月23 日15時20分許,在屏東縣萬丹鄉○○村○○道路十字路口, 駕駛車牌號碼XA-5669 號自小客車撞擊D○○受傷為由,向 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改名為龍平安產物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龍平安產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而施用 詐術並行使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使該公司因不 知上揭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係登載不實之公文書因而陷於錯 誤,遂核定30萬元之保險給付,足以生損害於龍平安產險公 司對於保險給付核發之正確性。
酉○○復承前概括犯意,受林桂梅(未據起訴)、A○○之 託,基於圖利林桂梅、A○○而在職務上所掌之道路交通事 故證明書公文書內為不實登載之犯意,明知林桂梅之夫陳鋒 基(不知情)於94年11月4日14 時50分許,在屏東縣長治鄉 ○○路442 號前,酒後騎乘車牌號碼KP8 -370號重型機車自 行撞擊肇事受傷,而非遭人駕車撞擊受傷,仍於94年12月16 日,在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長治分駐所,在其職務上所掌 如附表五編號2 所示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之公文書上「肇 事情形」欄內,登載不實之內容(登載不實情形詳如附表五 編號2 所示),酉○○完成前開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 明書後,即將前開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交予與其 有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意聯絡之A○○A○○則與 林桂梅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A○○持該登載不 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及相關資料,以不知情之被保險人 陳鋒基騎乘上開機車遭不詳之人撞擊受傷為由,向財團法人 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特別補償基金)申請保險 給付,而施用詐術並行使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 使該基金因不知上揭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係登載不實之公文 書而陷於錯誤,遂核定463,416 元之保險給付,足以生損害 於特別補償基金對於保險給付核發之正確性。
⒊嗣經檢察官循線查獲後,酉○○即在偵查中自白如附表五編 號1 、2 所示之犯行。
巳○○自93年間起任職屏東縣警察局恆春分局警備隊警員, 負有依法行使協助偵查犯罪及開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等有 關警察業務之交通事項等職權,係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 員,其竟因許貴榮請託核發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 ,而與許貴榮共同基於圖利他人暨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 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戊○○未與陳維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 ,仍於93年4月30日,在屏東縣警察局恆春分局,僅依許貴 榮所提供之戊○○陳維君(不知情)之年籍資料、車籍資 料,在其職務上所掌如附表六所示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之



公文書上「肇事情形」欄內,登載不實之內容(登載不實情 形詳如附表六),巳○○完成前開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 證明書後,即將前開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交予許 貴榮,許貴榮則與C○○戊○○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 不實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聯 絡,與不符合保險理賠要件之陳維君父親陳金波(已死亡, 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共同基於詐欺 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許貴榮戊○○持該登載不實之道路交 通事故證明書及相關資料,透過同有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 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概括犯意聯絡之辰○ ○,將被保險人戊○○於93年4月8日22時4分許,在屏東縣 恆春鎮○○路70號前,駕駛車牌號碼XW-2552號自小客車撞 擊陳維君受傷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作成之賠案處 理紀錄、理算簽結作業等文書,向富邦產險公司提報賠付作 業,而施用詐術,並行使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及 賠案處理紀錄、理算簽結作業等文書,使該公司因不知上揭 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及保險理賠相關文書分別係登載不實之 公文書及業務文書,因而陷於錯誤,遂核定150萬元之保險 給付,足以生損害於富邦產險公司對於保險給付核發之正確 性,嗣經檢察官循線查獲後,巳○○即在偵查中自白上開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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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