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原 告 嘉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戊○○原 告 銘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庭恩律師 詹順貴律師被 告 大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複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被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2月31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林鳳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有信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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