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民事),訴更(一)字,97年度,1號
HLHV,97,訴更(一),1,2008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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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嘉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原   告 銘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庭恩律師
      詹順貴律師
被   告 大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複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
被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2月31日上午9時10分在本
院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有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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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銘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