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易字,97年度,89號
TNHV,97,上易,89,2008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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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89號
上 訴 人 甲○○
      神湧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瑞成 律師
被 上訴 人 丙○○ 台南市○區○○路2段343號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內被上訴人「郭英男」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光秀
                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銘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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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神湧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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