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即
反訴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玫卿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即
反訴被告 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施煜培律師
施承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重上更㈡字第37號給付價金事件(原審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33號,民國90年7月18日判決),
上訴人提起反訴,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
第二法庭就反訴部分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受命法官 蘇清恭
書 記 官 李梅菊
通 譯 蘇清棧
到庭和解關係人:
上訴人即反訴
原告訴訟代理人 林玫卿律師
被上訴人即反訴
被告法定代理人 丙○○
訴 訟 代 理 人 施煜培律師
和解成立內容:
一、反訴被告願將坐落台南縣仁德鄉○○段433之5及433之6地號
土地應有部分各十萬分之一九一六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反訴原
告。
二、反訴原告願於反訴被告辦理移轉前項土地所有權登記完畢之
同時給付反訴被告新台幣陸拾萬壹仟柒佰零參元整。
三、反訴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當庭給閱及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於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
書 記 官 李梅菊
受命法官 蘇清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李梅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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