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抗字,97年度,597號
TCHV,97,抗,597,2008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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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597號
抗 告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
      臺中縣大肚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抗告人因與債權人臺中縣大肚鄉農會與債務人丙○間返還借款強
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95年度執字第4397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於原法院聲明異議及於本院抗告意旨略以:依強制執 行法第31、39、41條之規定,債權人於收受分配表後,如對 分配表有異議,得於指定分配期日1日前,對該分配表聲明 異議以資救濟。解釋上,如債權人已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確 定,執行處依該判決更正之分配表,亦包含在內,蓋原先分 配表既屬錯誤,而經法院判決更正,執行處再製作者即為新 分配表,如更正之分配表送達後,忽略依法指定期日而逕行 撥款,無異剝奪當事人對新分配表之異議權,屬嚴重程序違 法。法理上,依分配表異議之訴確定判決重新製作之分配表 為新分配表,原分配表即因此形成判決宣告死亡,無從復活 ,原先附隨之「分配期日」亦應一同埋葬,新分配表即應依 強制執行法第31條之規定,指定分配期日予當事人審閱,以 決定是否異議。抗告人對原法院民國(下同)96年8月19日 製作之分配表聲明異議,並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經原法院 96年度訴字第2679號判決該分配表確屬錯誤,即該分配表將 債權人臺中縣大肚鄉農會已於93年度執字第4457號強制執行 事件中受償,應予塗銷之抵押權新臺幣330萬元仍列於上開 分配表優先受償,應更正重為分配。嗣原法院執行處於該判 決確定後,於97年11月4日依該判決內容更正、重新製作分 配表,並於同年月6日送達抗告人,違反上開強制執行法第 31條應先行指定分配期日之規定,且未使當事人得審閱更正 後之分配表以表示意見,乃逕予發函通知領款,致抗告人喪 失得依同法第39條聲明異議之權利,執行程序顯有重大瑕疵 。爰依同法第12條規定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法院97年11月 3日通知領款函,並暫不許當事人領款,而應依法重新指定 分配期日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為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請求國家運用強制力 ,以實現其權利之程序。而強制執行法之目的貴在避免自力



救濟,以公權力使債權人實現權利,維護法律程序之安定, 則迅速而有效率之執行,遂為本法價值所在。次按,分配表 為執行法院於有多數債權人參與分配強制執行所得金額時, 或依執行名義,或依聲請執行狀、聲明參與分配狀等所列債 權,製作而成之發款依據。惟為避免錯誤,使執行法院得以 公平、公正分配,確保執行程序之妥適進行,強制執行法乃 於第31、39、40條及41條第1項分別明文規定:「因強制執 行所得之金額,如有多數債權人參與分配時,執行法院應作 成分配表,並指定分配期日,於分配期日五日前以繕本交付 債務人及各債權人,並置於民事執行處,任其閱覽。」、「 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 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 聲明異議。前項書狀,應記載異議人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 應如何變更之聲明。」、「執行法院對於前條之異議認為正 當,而到場之債務人及有利害關係之他債權人不為反對之陳 述或同意者,應即更正分配表而為分配。」「異議未終結者 ,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 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裨使當事人得有充 分時間瞭解分配表之內容,並得對分配表內容表示意見,以 資救濟。而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之性質,通說為形成之訴; 是對分配表異議之訴,其判決之形成力,對參與分配之各債 權人,無論是否該訴之當事人,均有效力。故聲明異議人敗 訴時,執行法院應依原定分配表實行分配;聲明異議人全部 或一部勝訴時,應依確定判決所示內容,重新分配或更正原 分配表而為分配,並將聲明異議人及為反對陳述之他債權人 受分配之金額分別交付;至未為反對陳述之他債權人或債務 人,其分配金額及分配之次序或剩餘金額,縱受影響,亦不 得再為反對之陳述(見楊與齡強制執行法論第346、347頁) 。是執行法院依確定判決所示內容,重新分配或更正原分配 表,各債權人即不得再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規定聲明異議; 執行法院自無須再踐行強制執行法第31條指定分配期日之程 序。
三、經查, 原法院95年度執字第43974號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 ,於96年8月19日所製作之分配表,經抗告人以該表有誤而 聲明異議,並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經原法院民事庭96年度 訴字第2679號判決認定前揭分配表中「表1」、「次序1」即 債權人臺中縣大肚鄉農會之債權種類「第一順位抵押權」應 更正為「一般債權」,「優先」應更正為「普通」,並以此 重為分配,該判決並已確定。嗣原法院執行處於該判決確定 後,於97年11月4日依該判決內容更正、重新製作分配表,



並於同年月6日送達抗告人等情,有原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7 9號民事判決影本、原法院97年9月30日中院彥民儀96訴2679 字第105709號函、原法院97年11月3日中院彥民執95執辰字 第43974號函、送達證書可稽。本件抗告人向原法院民事審 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既經原法院民事庭以96年度訴字第26 79號判決部分勝訴確定在案,則原法院依上開確定判決內容 ,重新更正於96年8月19日所製作之分配表,既無不合上開 確定判決之處,依上說明,抗告人即不能依強制執行法第39 條規定再為聲明異議。是抗告意旨主張原法院仍需就上開依 確定判決內容更正之分配表,再依強制執行法第31條規定指 定分配期日,而依同法第12條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翁芳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之許可,該許可以原裁定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陳桂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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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