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勞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桐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上訴人 寅○○
己○○
癸○○
丙○○
甲○○
戊○○
子○○
乙○○
兼上列八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壬○○ 住彰化縣鹿港鎮○○里○○街16巷2號
被上 訴人 庚○○ 住彰化縣彰化市○○里○○○街39號
曾若絹 住彰化縣秀水鄉鶴鳴村永豊巷25號
丑○○○ 住彰化縣秀水鄉○○村○○街508之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
月30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97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即原告)方面:
㈠、答辯之聲明:
⒈上訴駁回。
⒉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㈡、陳述:
⒈被上訴人等人為上訴人之勞工,年資均已達10至20年之久 (入廠日期詳原判決附表即本件附表所示),因上訴人未 經預告於民國(下同)97年4月16日宣佈停工,對被上訴 人應得之退休金及資遣費,亦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因此 雙方無法達成協議。被上訴人等請求之資遣費數額願依上 訴人自己核算之資遣費計算表即附表所示,不再舉證。爰 依勞動基準法第11、16、17條規定,聲明請求:「⑴上訴 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寅○○新台幣(下同)2 50,694元、辛 ○○205,631元、己○○318,355元、癸○○103,526元、 丙○○105,932元、甲○○166,012元、戊○○962,770元 、子○○256,585元、丑○○○250,647元、乙○○305,57
7元、庚○○243,343元、壬○○1,149,104元,及均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上訴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⑵請求宣告假執行。」原審除假執行外, 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並無違誤。於本院答辯聲明如上 所示。
⒉於本院補充陳稱:被上訴人等自年輕時即服務於上訴人公 司,現已屆晚年,再找新工作已非常困難,急待資遣費或 退休金多少彌補目前生活困境,詎料上訴人僅願支付被上 訴人區區幾萬元之資遣費或退休金,實難讓被上訴人接受 。上訴人欲給付之金額太低,無法與上訴人協調,請求駁 回上訴。
二、上訴人(即被告)方面:
㈠、上訴之聲明:
⒈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⒉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⒊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㈡、陳述:
⒈被上訴人所提出之附表上,其中記載「上訴人公司可發放 金額」部分是被上訴人自己計算的,公司除可提供200多 萬元要給公司所有的員工來分配,但是被上訴人不同意此 分配方式,被上訴人要求此金額僅可分配給被上訴人12人 。原審判決不察,而判決如數給付,即有未洽。上訴聲明 如上所示。
⒉於本院補充辯稱:
附表是公司會計小姐與被上訴人會算結果而交給被上訴人 的,我沒有辦法算。附表上所載除「公司發放金額」有意 見外,其餘均無意見。因公司景氣不好收不到訂單,現在 無法依據附表所載之金額給付資遣費。現在公司有109萬 元左右之勞退準備金擺在台灣銀行。上訴人公司有答應拿 出100萬元現金給全部員工21位來分配,僅被上訴人有意 見,希望就這100萬元中拿出50萬元給被上訴人等12人及 訴外人王錫鏘分配,其餘之50萬元在給全部員工21位分配 。
三、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
㈠、被上訴人為上訴人之勞工,上訴人於97年4月16日宣佈停 工,兩造就資遣及退休金之發放無法達成協議。 ㈡、原審判決附表除記載「公司發放金額」外,其餘部分之記 載均不爭執。
四、兩造所爭執之事實:
上訴人是否有能力支付應給付被上訴人之資遣費?
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公司仍然在營業仍有利潤。 上訴人主張:接的訂單不多,利潤很少,且只剩半成品,以 前員工有23人,現在僅剩6個人。
五、本院判斷:
㈠、按「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 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 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 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 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 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 定: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 、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 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 數,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 給。雇主未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 預告期間之工資」;「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 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 續工作,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 給之。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勞動基準法第11、16 、17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關於被上訴人主張其為上訴人之勞工,其入廠日期、 年資、資遣及退休基數、六個月平均薪資、及應得金額等 情,業據提出附表為證(原審卷第31、32頁),上訴人亦 直承附表乃上訴人公司會計小姐與被上訴人會算結果後, 而交付被上訴人,除附表所載「公司發放金額」有意見外 ,對附表其餘記載內容表示無意見。而附表係以資遣退休 基數,乘以被上訴人6個月平均薪資,得出被上訴人資遣 費金額,符合首揭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復有被上訴人提出 之彰化縣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協調會資料在卷可稽( 見原審卷7至9頁),從而,被上訴人之主張,自屬有據。 ㈢、上訴人雖辯稱:其接的訂單不多,利潤很少,且只剩半成 品,以前員工有23人,現在僅剩6個人,現在無法依據附 表所載之金額給付資遣費云云。惟查上訴人公司既仍在營 運中,尚非資力薄弱致不堪支付被上訴人之資遣費,參之 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係保護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 ,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乃為勞動法規之基本原則,為保 障被上訴人之勞工權益,應准予被上訴人前開附表所載資 遣費金額之請求,所辯委無可採。
㈣、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勞動基準法第11、16、17條規定請 求上訴人依判決附表所載資遣費給付,及均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97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法院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核 無不合(至於原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假執行之聲請,被上 訴人未聲明不服,已告確定,不在本院審理範圍,併予敍 明),上訴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求予廢棄 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或攻擊防禦方法並其他 證據資料,對本件判決結果並無影響,毋庸審酌之,附此敘 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胡景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得上訴。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書記官 劉建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M
附表:
┌────┬────┬──────┬──────┬──────┬───────┬─────┐
│姓 名│入廠日期│資遣舊制年資│資遣新制年資│資遣退休基數│六個月平均薪資│法定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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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 ○ ○│68. │ │ │ 44個月│ 26,116│ 1,149,104│
├────┼────┼──────┼──────┼──────┼───────┼─────┤
│戊 ○ ○│69. │ │ │ 43個月│ 22,390│ 962,770│
├────┼────┼──────┼──────┼──────┼───────┼─────┤
│己 ○ ○│79/09/01│ 14.8個月│ 1.5個月│ 16.3個月│ 19,531│ 318,355│
├────┼────┼──────┼──────┼──────┼───────┼─────┤
│寅 ○ ○│81/04/16│ 13.2個月│ 1.5個月│ 14.7個月│ 17,054│ 250,694│
├────┼────┼──────┼──────┼──────┼───────┼─────┤
│子 ○ ○│81/09/01│ 12.8個月│ 1.5個月│ 14.3個月│ 17,943│ 256,585│
├────┼────┼──────┼──────┼──────┼───────┼─────┤
│乙 ○ ○│81/09/07│ 12.8個月│ 1.5個月│ 14.3個月│ 21,369│ 305,577│
├────┼────┼──────┼──────┼──────┼───────┼─────┤
│丑○○○│83/02/17│ 11.4個月│ 1.5個月│ 12.9個月│ 19,430│ 250,647│
├────┼────┼──────┼──────┼──────┼───────┼─────┤
│辛 ○ ○│83/09/05│ 10.8個月│ 1.5個月│ 12.3個月│ 16,718│ 205,631│
├────┼────┼──────┼──────┼──────┼───────┼─────┤
│庚 ○ ○│83/09/27│ 10.8個月│ 1.5個月│ 12.3個月│ 19,784│ 243,343│
├────┼────┼──────┼──────┼──────┼───────┼─────┤
│甲 ○ ○│86/03/07│ 8.3個月│ 1.5個月│ 9.8個月│ 16,940│ 166,012│
├────┼────┼──────┼──────┼──────┼───────┼─────┤
│癸 ○ ○│87/09/01│ 6.8個月│ 1.5個月│ 8.3個月│ 12,473│ 103,526│
├────┼────┼──────┼──────┼──────┼───────┼─────┤
│丙 ○ ○│87/12/08│ 6.6個月│ 1.5個月│ 8.1個月│ 13,078│ 105,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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