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26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台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勒戒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上訴
字第2604號,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第二審判決(原審案號: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00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39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係於民國(下同)97年11月14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被告現於臺灣台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勒戒中,並無在途期間,是其上訴期間迄至同年11月24日即已屆滿,詎被告竟遲至同年11月28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10日之法定上訴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84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劉 榮 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