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97年度,1872號
TCHM,97,上易,1872,2008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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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18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5號
選任辯護人 張繼準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
7月25日第一審判決(民國96年度易字第1892號,起訴案號: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6年度偵字第5864號、96年度偵字第
6693號、96年度偵字第688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戊○○之宣告刑詳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十四「所犯罪名及處罰」欄內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電話語音網路刷卡流程表壹張、信用卡手動刷卡機壹台、空白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壹本、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肆拾張、NOKIA手機壹支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SIM卡) , 均沒收之。
戊○○被訴詐欺部分無罪。
事 實
一、戊○○前因偽造文書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 因傷害 罪經判處拘役30日( 以上均為原審法院93年度易字第640號 、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276號判決),民國(下同)94年5月 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構成累犯)。
二、戊○○明知自己並非真正從事經營電器、電腦販售工作,竟 計畫透過「假消費、真刷卡」方式,從事高利貸放款,於96 年 5月11日以「大明小舖」之商號名義,向「維軟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 RS888網路商城)」申請網路刷卡連線,並購得 信用卡手動刷卡機 1台,並使用0000000000門號電話(手機 序號 000000000000000號)傳送「你有資金需求嗎?請來電 0000000000」內容之簡訊、另以夾報廣告登載「刷卡、誠實 可靠、轉換現金、0000000000陳小姐」內容等方式,招攬刷 卡人。嗣於【附表1】所示,自96年 5月15日至96年6月23日 止,分別有丙○○、甲○○、丁○○、庚○○、乙○○等人 ,需錢孔急,經由友人介紹或上述管道聯絡戊○○戊○○ 竟基於重利罪之個別犯意,利用丙○○、甲○○、丁○○、 庚○○、乙○○等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之情狀,貸以如【 附表2】之「刷卡人實際領得現金」欄之現金,其中【附表2 】編號一共 2次接續刷卡,【附表2】編號二共5次接續刷卡 ,【附表2】編號五共2次接續刷卡、【附表2】編號六共2次 接續刷卡、【附表2】編號九共 2次接續刷卡,【附表2】編



號十共 2次接續刷卡、【附表2】編號十一共8次接續刷卡、 【附表2】編號十二共8次接續刷卡、【附表2】編號十三共4 次接續刷卡),利用戊○○之手動刷卡機,使發卡銀行扣除 手續費後,將消費款撥給「維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後,由 「維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再扣除一次手續費後(總計需扣 除3.5%手續費,及每筆交易之簡訊費新臺幣〈下同〉2元) ,於96年 5月25日至96年7月6日,將高於借款人丙○○、甲 ○○、丁○○、庚○○、乙○○五人實際領得現金之刷卡款 項,匯入戊○○指定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員林分行00000000 00號帳戶內,由戊○○取得(匯款金額詳如【附表 1】「微 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撥款時間金額」欄所示),再由上述刷 卡人承擔卡債慢慢償還。戊○○計從中獲取年利率 187%至 1973%等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共計放貸如【附表 2】編 號一至十四,共十四次高利貸款。
三、嗣經警於96年6月24日10時50分許,持法院之搜索票, 前往 彰化縣員林鎮中央里田中央巷5弄35號戊○○之住處搜索 , 並扣得戊○○所有之信用卡手動刷卡機1台、 電話語音網路 刷卡流程表 1張、已刷卡之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40張、空白 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 1本、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手機序 號000000000000000號)等物。四、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移送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對於下列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故下列引用之證據 均有證據能力。
㈡被告於檢察官偵查、原審審理中,均自白從事「假消費、真 刷卡」之放款高利貸之行為。
㈢證人丙○○、甲○○、丁○○、庚○○、乙○○於警偵訊、 原審準備程序中之陳述,均可證明因缺錢孔急,又有急迫、 輕率、無經驗等主觀情狀,故配合被告戊○○以其申請之「 維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網路交易平台,以「假消費、真刷 卡」方式換取現金。
㈣信用卡手動刷卡機1台、 電話語音網路刷卡流程表、網路商 城出貨證明單40張(已刷卡)、1本(空白)、 NOKIA手機1 支等物,為犯罪工具。
㈤又夾報廣告紙影本(96年度偵字第6693號卷P.24)可證明被 告戊○○確有刊登「刷卡、誠實可靠、轉換現金、00000000 00陳小姐」之廣告內容。
㈥「維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檢送之被告戊○○所申請全部交



易請款資料、給付請款之時間金額資料,可證明被告以不實 交易刷卡請款之明細。
㈦被告戊○○用以請款之自己名義開立之日盛商業銀行員林分 行0000000000帳戶明細,可證明向「維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領得銀行款項之事實。
㈧被告戊○○與刷卡人簽署之和解書,可證明被告確實向丙○ ○、甲○○、丁○○、庚○○、乙○○等人收取高額利息。 ㈨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可認定,至被告於本 院審理時空言否認有重利之犯行,顯不足採信。二、論罪科刑:
㈠查【附表 2】編號一、二、五、六、九、十、十一、十二、 十三等刷卡行為,密集時間內在同一地點刷卡,乃基於單一 犯意之接續行為。又被告共十四次將款項貸放給證人丙○○ 、甲○○、丁○○、庚○○、乙○○等人,再利用信用卡之 機制,收取高於原本放貸金額之款項,並已經收取第一次利 息。按「刑法第 344條重利罪成立之要件,除須乘他人急迫 、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外,尚須取得與原本 顯不相當之重利,始足當之。而所謂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 重利,係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 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84年度 台上字第5329號判決參照),而公眾週知之事實,毋庸舉證 ,刑事訴訟法第 157條定有明文。當今銀行存放款利息甚低 ,銀行放款基準利率約在 6-7%而已,而被告放貸後約一、 二週時間內就可以收回資金,卻預扣刷卡金額 1成以上,扣 除銀行、網路公司手續費及簡訊必要成本後,計算其獲利竟 高達年利率187%至1973%等驚人報酬(詳如【附表2】所示 ),乃屬顯不相當之重利,實無疑問。又證人係因一時家庭 急用,致不得已向被告借款而允以重利為酬等情,亦據渠等 於警訊中陳述甚詳,且觀之被告收取之利息甚重,足認被告 係趁借款人出於急迫、輕率、無經驗,始貸與金錢甚明。被 告如【附表2】之十四次放貸,均構成刑法第344條重利罪。 被告所犯十四次重利罪,犯意各俱,應併合處罰。又被告有 犯罪事實欄內之徒刑前科,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 紀錄表可稽,其受此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均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㈡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原無不合,惟查被告 並未犯有詐欺取財罪 (詳如後述),原判決誤認被告犯有詐 欺取財罪尚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雖無理由,惟 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屬不能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 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前有偽造文書等前科,素行不良



,不思正當經營事業,竟以「假消費、真刷卡」招攬他人刷 卡,將鉅額刷卡金向銀行套現,間接增加銀行呆帳問題,對 社會金融秩序有所危害,又被告收取之利息甚高,剝削貸款 人生計,造成貸款人日後難以承擔之卡債問題,然被告已與 刷卡人丙○○、丁○○、庚○○、乙○○達成和解(有和解 書可證),又證人丙○○、甲○○、庚○○、乙○○已設法 自行償還消費卡債,而被告戊○○已協助共同被告丁○○償 還大部分消費卡債,均已積極展現解決問題誠意等一切情狀 ,量處宣告刑如【附表3】,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 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警方於被告戊○○住處查扣 :電話語音網路刷卡流程表1張(訂入員警分偵字第0960012 512號警卷內)、信用卡手動刷卡機1台、網路商城出貨證明 單40張(已刷卡)、空白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 1本、發送簡 訊及與刷卡人乙○○、丙○○聯繫之NOKIA手機1支(序號00 0000000000000號、搭配 0000000000號門號)等物,均為被 告戊○○所有之犯罪工具,應於被告各該相關犯行罪名下諭 知沒收。至於扣案被告戊○○所有之另1支NOKIA手機(搭配 0000000000號門號 SIM卡),並非貸款廣告上之0000000000 號電話,亦未用來傳送簡訊,無法證明與犯罪有關,故不宣 告沒收。
㈢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範主體僅限「商業負責人、主辦及 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被 告雖然填寫內容不實之「網路商城出貨證明單」40張,但被 告並非上述商業會計法規範之人員,又被告填寫40張之出貨 證明單,亦未達反覆實施當成生活憑藉之「業務」程度,亦 難構成刑法第 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名,起訴書之犯罪事實 欄記載「登載於其業務作成之請款單」,然證據所犯法條欄 亦無記載構成刑法第 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名,其中容有誤 會部分,本院於此說明。
三、無罪部分:
㈠公訴意旨稱:被告戊○○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於 【附表1】所示之時間,乘丙○○、甲○○、丁○○、庚○○ 、乙○○等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之情狀,貸以如【附表2】 所示之現金,使發卡銀行陷於錯誤,而如刷款額付款,因認 為被告戊○○與丙○○、甲○○、丁○○、庚○○、乙○○ 共犯詐欺罪云云。
㈡訊據被告戊○○,承認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貸款與 丙○○、甲○○、丁○○、庚○○、乙○○等5人, 惟矢口 否認有詐欺之犯行,辯稱其僅得到手續費,並無詐欺之意思 云云。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



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發卡銀行核 發信用卡予持卡人,本意即在為持卡人之消費行為負擔債務 ,至持卡人於消費後是否能如期清償發卡銀行之信用卡債務 ,即屬發卡銀行之營業風險,發卡銀行於核發信用卡前,既 可對於申請人之信用能力等予以徵信、評估,自由決定是否 核發信用卡,自應承擔發卡後之倒帳風險,殊難僅因持卡人 刷卡消費後無法清償該項消費債務,即將該等債務不履行之 民事糾葛,視為施用詐術之不法手段,是本件丙○○等 5人 刷卡後,未能如期繳納刷卡款,仍屬發卡銀行預料之發卡風 險,不能據此即推認丙○○等 5持卡人係施用詐術之結果甚 明,則丙○○等 5人既不能成立詐欺罪,被告戊○○自無成 立詐欺罪之可言。又被告戊○○貸款與丙○○等 5人,抽取 貸款額之 1成,而將九成現金款項交付與貸款人,意在抽取 重利,顯非詐欺,此外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 詐欺犯行,其詐欺犯行罪尚屬不能證明,爰依法此部分為無 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364條、 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44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蕭 錦 鍾
法 官 胡 森 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籃 營 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附表1】被訴詐欺罪部分不實刷卡明細、刷卡金額及時間┌──┬──┬───┬──────────┬────┬────────┬─────┬────┬────┐
│本判│起訴│持卡人│ 信用卡卡號 │刷卡時間│ 刷 卡 地 點│向銀行佯稱│刷卡金額│微軟資訊│
│決編│書原│ │ (發卡銀行) │ │ │購買物品 │ │股份有限│
│號 │編號│ │ │ │ │ │ │公司撥款│
│ │ │ │ │ │ │ │ │時間金額│
│ │ │ │ │ │ │ │ │(共同詐│
│ │ │ │ │ │ │ │ │欺所得)│
├──┼──┼───┼──────────┼────┼────────┼─────┼────┼────┤
│ │ 26 │庚○○│0000-0000-0000-0000 │96.5.15 │彰化市○○路○段 │3c家電 │5000元 │加計張惟│
│一 │ │ │(日盛銀行) │18時21分│(麥當勞)內 │ │ │荏自己96│




│ │ │ │ │57秒(起│ │ │ │年5月13 │
│ │ │ │ │訴書誤載│ │ │ │日下午5 │
│ │ │ │ │為96 │ │ │ │時40分46│
│ │ │ │ │.05.17)│ │ │ │秒測試刷│
│ ├──┼───┼──────────┼────┼────────┼─────┼────┤卡之125 │
│ │ 25 │庚○○│0000-0000-0000-0000 │96.5.15 │彰化市○○路○段 │3c家電 │5000元 │元不實消│
│ │ │ │(日盛銀行) │18時43 │(麥當勞)內 │ │ │費金額(│
│ │ │ │ │分11秒(│ │ │ │未起訴)│
│ │ │ │ │起訴書誤│ │ │ │後,再扣│
│ │ │ │ │載為96 │ │ │ │除3.5% │
│ │ │ │ │.05.17)│ │ │ │手續費及│
├──┼──┼───┼──────────┼────┼────────┼─────┼────┤簡訊費用│
│二 │ 31 │庚○○│0000-0000-0000-0000 │96.05.17│彰化市○○路○段 │3c家電 │3000元 │後,維軟│
│ │ │ │(日盛銀行) │12時4分 │(麥當勞)內 │ │ │資訊股份│
│ │ │ │ │32秒 │ │ │ │有限公司│
│ ├──┼───┼──────────┼────┼────────┼─────┼────┤於96年5 │
│ │ 30 │庚○○│0000-0000-0000-0000 │96.05.17│彰化市○○路○段 │中古冷氣 │5000元 │月25日撥│
│ │ │ │(日盛銀行) │12時27 │(麥當勞)內 │ │ │款23265 │
│ │ │ │ │分58秒 │ │ │ │元,其中│
│ ├──┼───┼──────────┼────┼────────┼─────┼────┤23146元 │
│ │ 27 │庚○○│0000-0000-0000-0000 │96.05.17│彰化市○○路○段 │二手電視 │2000元 │為詐欺所│
│ │ │ │(日盛銀行) │14時56分│(麥當勞)內 │ │ │得。 │
│ │ │ │ │8秒 │ │ │ │ │
│ ├──┼───┼──────────┼────┼────────┼─────┼────┤ │
│ │ 29 │庚○○│0000-0000-0000-0000 │96.05.17│彰化市○○路○段 │二手冰箱 │2000元 │ │
│ │ │ │(日盛銀行) │15時58分│(麥當勞)內 │ │ │ │
│ │ │ │ │0秒 │ │ │ │ │
│ ├──┼───┼──────────┼────┼────────┼─────┼────┤ │
│ │ 28 │庚○○│0000-0000-0000-0000 │96.05.17│彰化市○○路○段 │錄放影機 │2000元 │ │
│ │ │ │(日盛銀行) │17時22分│(麥當勞)內 │ │ │ │
│ │ │ │ │29秒 │ │ │ │ │
├──┼──┼───┼──────────┼────┼────────┼─────┼────┼────┤
│三 │ 23 │庚○○│0000-0000-0000-0000 │96.05.19│彰化市○○路○段 │CD音響 │3000元 │於96年6 │
│ │ │ │(台北富邦銀行) │11時26分│(麥當勞)內 │ │ │月1日撥 │
│ │ │ │ │28秒 │ │ │ │款61748 │
├──┼──┼───┼──────────┼────┼────────┼─────┼────┤元 │
│四 │ 24 │庚○○│0000-0000-0000-0000 │96.05.20│彰化市○○路○段 │家電用品 │1000元 │ │
│ │ │ │(台北富邦銀行) │10時40分│(麥當勞)內 │ │ │ │
│ │ │ │ │39秒 │ │ │ │ │
├──┼──┼───┼──────────┼────┼────────┼─────┼────┤ │




│五 │ 36 │乙○○│0000-0000-0000-0000 │96.05.21│彰化市一處越南小│家電用品 │15000元 │ │
│ │ │ │(萬泰銀行) │18時0分 │吃店 │ │ │ │
│ │ │ │ │32秒 │ │ │ │ │
│ ├──┼───┼──────────┼────┼────────┼─────┼────┤ │
│ │ 33 │乙○○│0000-0000-0000-0000 │96.05.21│彰化市一處越南小│家電用品 │15000元 │ │
│ │ │ │ (中國信託銀行) │18時7分 │吃店 │ │ │ │
│ │ │ │ │21秒 │ │ │ │ │
├──┼──┼───┼──────────┼────┼────────┼─────┼────┤ │
│六 │ 39 │丙○○│0000-0000-0000-0000 │96.05.21│彰化縣永靖鄉果菜│家電用品 │20000元 │ │
│ │ │ │ (國泰世華銀行) │21時33分│市場旁夜市 │ │ │ │
│ │ │ │ │46秒 │ │ │ │ │
│ ├──┼───┼──────────┼────┼────────┼─────┼────┤ │
│ │ 40 │丙○○│0000-0000-0000-0000 │96.05.21│彰化縣永靖鄉果菜│家電用品 │10000元 │ │
│ │ │ │(遠東商業銀行) │21時53分│市場旁夜市 │ │ │ │
│ │ │ │ │51秒 │ │ │ │ │
├──┼──┼───┼──────────┼────┼────────┼─────┼────┼────┤
│七 │ 34 │乙○○│0000-0000-0000-0000 │96.05.31│彰化市一處越南小│家電用品 │10000元 │於96年6 │
│ │ │ │(中國信託銀行) │14時31分│吃店 │ │ │月8日撥 │
│ │ │ │ │36秒 │ │ │ │款9648元│
├──┼──┼───┼──────────┼────┼────────┼─────┼────┼────┤
│八 │ 35 │乙○○│0000-0000-0000-0000 │96.06.03│彰化縣埔心鄉朋友│家電用品 │5000元 │於96年6 │
│ │ │ │(中國信託銀行) │某時 │工作處 │ │ │月15日撥│
├──┼──┼───┼──────────┼────┼────────┼─────┼────┤款24119 │
│九 │ 37 │丙○○│0000-0000-0000-0000 │96.06.04│彰化縣埔心鄉大潤│家電用品 │10000元 │元 │
│ │ │ │(中國信託銀行) │20時24分│發美食街 │ │ │ │
│ │ │ │ │27秒 │ │ │ │ │
│ ├──┼───┼──────────┼────┼────────┼─────┼────┤ │
│ │ 38 │丙○○│0000-0000-0000-0000 │96.06.04│彰化縣埔心鄉大潤│家電用品 │10000元 │ │
│ │ │ │(中國信託銀行) │20時17分│發美食街 │ │ │ │
│ │ │ │ │39秒 │ │ │ │ │
├──┼──┼───┼──────────┼────┼────────┼─────┼────┼────┤
│ │ 18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1│彰化縣員林鎮中正│電器用品 │20000元 │於96年6 │
│十 │ │ │(中國信託銀行) │20時17分│路愛買大賣場 │ │ │月29日撥│
│ │ │ │ │54秒 │ │ │ │款38596 │
│ ├──┼───┼──────────┼────┼────────┼─────┼────┤元 │
│ │ 15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1│彰化縣員林鎮中正│電器用品 │20000元 │ │
│ │ │ │(遠東商業銀行) │20時30分│路愛買大賣場 │ │ │ │
│ │ │ │ │35秒 │ │ │ │ │
├──┼──┼───┼──────────┼────┼────────┼─────┼────┼────┤
│十一│ 19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20000元 │於96年7 │




│ │ │ │(中國信託銀行) │8時44分 │東街(麥當勞)內 │ │ │月6日撥 │
│ │ │ │ │30秒 │ │ │ │款376308│
│ ├──┼───┼──────────┼────┼────────┼─────┼────┤元 │
│ │ 16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20000元 │ │
│ │ │ │(遠東商業銀行) │8時49分 │東街(麥當勞)內 │ │ │ │
│ │ │ │ │12秒 │ │ │ │ │
│ ├──┼───┼──────────┼────┼────────┼─────┼────┤ │
│ │ 13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40000元 │ │
│ │ │ │(玉山銀行) │8時54分 │東街(麥當勞)內 │ │ │ │
│ │ │ │ │05秒 │ │ │ │ │
│ ├──┼───┼──────────┼────┼────────┼─────┼────┤ │
│ │ 04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30000元 │ │
│ │ │ │(國泰世華銀行) │9時4分35│東街(麥當勞)內 │ │ │ │
│ │ │ │ │秒 │ │ │ │ │
│ ├──┼───┼──────────┼────┼────────┼─────┼────┤ │
│ │ 06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30000元 │ │
│ │ │ │(AIG銀行) │9時11分 │東街(麥當勞)內 │ │ │ │
│ │ │ │ │22秒 │ │ │ │ │
│ ├──┼───┼──────────┼────┼────────┼─────┼────┤ │
│ │ 02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30000元 │ │
│ │ │ │(富邦銀行) │9時19分 │東街(麥當勞)內 │ │ │ │
│ │ │ │ │58秒 │ │ │ │ │
│ ├──┼───┼──────────┼────┼────────┼─────┼────┤ │
│ │ 05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23000元 │ │
│ │ │ │(國泰世華銀行) │9時23分0│東街(麥當勞)內 │ │ │ │
│ │ │ │ │秒 │ │ │ │ │
│ ├──┼───┼──────────┼────┼────────┼─────┼────┤ │
│ │ 07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27000元 │ │
│ │ │ │(AIG銀行) │9時31分 │東街(麥當勞)內 │ │ │ │
│ │ │ │ │13秒 │ │ │ │ │
├──┼──┼───┼──────────┼────┼────────┼─────┼────┤ │
│十二│ 09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20000元 │ │
│ │ │ │(新竹商業銀行) │14時23分│東街(麥當勞)內 │ │ │ │
│ │ │ │ │21秒 │ │ │ │ │
│ ├──┼───┼──────────┼────┼────────┼─────┼────┤ │
│ │ 01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30000元 │ │
│ │ │ │(富邦銀行) │14時30 │東街(麥當勞)內 │ │ │ │
│ │ │ │ │分22秒 │ │ │ │ │
│ ├──┼───┼──────────┼────┼────────┼─────┼────┤ │
│ │ 17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15000元 │ │




│ │ │ │(遠東商業銀行) │14時34分│東街(麥當勞)內 │ │ │ │
│ │ │ │ │31秒 │ │ │ │ │
│ ├──┼───┼──────────┼────┼────────┼─────┼────┤ │
│ │ 20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5000元 │ │
│ │ │ │(中國信託銀行) │14時40分│東街(麥當勞)內 │ │ │ │
│ │ │ │ │13秒 │ │ │ │ │
│ ├──┼───┼──────────┼────┼────────┼─────┼────┤ │
│ │ 12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10000元 │ │
│ │ │ │(玉山銀行) │14時59 │東街(麥當勞)內 │ │ │ │
│ │ │ │ │分17秒 │ │ │ │ │
│ ├──┼───┼──────────┼────┼────────┼─────┼────┤ │
│ │ 21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3000元 │ │
│ │ │ │(中國信託銀行) │15時6分2│東街(麥當勞)內 │ │ │ │
│ │ │ │ │秒 │ │ │ │ │
│ ├──┼───┼──────────┼────┼────────┼─────┼────┤ │
│ │ 10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17000元 │ │
│ │ │ │(新竹商業銀行) │16時8分 │東街(麥當勞)內 │ │ │ │
│ │ │ │ │27秒 │ │ │ │ │
│ ├──┼───┼──────────┼────┼────────┼─────┼────┤ │
│ │ 08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2│彰化縣員林鎮三民│電器用品 │10000元 │ │
│ │ │ │(新竹商業銀行) │16時24分│東街(麥當勞)內 │ │ │ │
│ │ │ │ │1秒 │ │ │ │ │
├──┼──┼───┼──────────┼────┼────────┼─────┼────┤ │
│十三│ 14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3│地點不詳 │電器用品 │9500元 │ │
│ │ │ │(玉山銀行) │10時56分│ │ │ │ │
│ │ │ │ │23秒 │ │ │ │ │
│ ├──┼───┼──────────┼────┼────────┼─────┼────┤ │
│ │ 03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3│地點不詳 │電器用品 │28000元 │ │
│ │ │ │(富邦銀行) │11時0分2│ │ │(起訴書│ │
│ │ │ │ │秒 │ │ │誤載為 │ │
│ │ │ │ │ │ │ │30000元 │ │
│ │ │ │ │ │ │ │) │ │
│ ├──┼───┼──────────┼────┼────────┼─────┼────┤ │
│ │ 22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3│地點不詳 │電器用品 │500元 │ │
│ │ │ │(中國信託銀行) │11時2分 │ │ │ │ │
│ │ │ │ │55秒 │ │ │ │ │
│ ├──┼───┼──────────┼────┼────────┼─────┼────┤ │
│ │ 11 │丁○○│0000-0000-0000-0000 │96.06.23│地點不詳 │電器用品 │2000元 │ │
│ │ │ │(新竹商業銀行) │11時8分 │ │ │ │ │
│ │ │ │ │39秒 │ │ │ │ │




├──┼──┼───┼──────────┼────┼────────┼─────┼────┤ │
│十四│ 32 │甲○○│0000-0000-0000-0000 │96.06.23│彰化縣田尾鄉中山│電器用品 │20000元 │ │
│ │ │ │(大眾銀行) │21時12 │路與中正路口 │ │ │ │
│ │ │ │ │分16秒 │ │ │ │ │
└──┴──┴───┴──────────┴────┴────────┴─────┴────┴────┘
【附表2】重利罪部分之計算式
┌──┬──┬───┬────┬────┬────┬────┬───────┐
│本判│起訴│持卡人│刷卡時間│刷卡金額│刷卡人實│微軟資訊│戊○○所抽取年│
│決編│書原│ │(張惟維│ │際領得金│股份有限│利息之計算式 │
│號 │編號│ │荏應於同│ │額 │公司撥款│ │
│ │ │ │日給付貸│ │ │時間金額│ │
│ │ │ │款金額給│ │ │ │ │
│ │ │ │刷卡人)│ │ │ │ │
├──┼──┼───┼────┼────┼────┼────┼───────┤
│ │ 26 │庚○○│96.5.15 │5000元 │9000元(│加計張惟│(0000-0000) │
│一 │ │ │18時21分│ │依據證人│荏自己96│×365/9÷9000 │
│ │ │ │57秒(起│ │庚○○警│年5月13 │=2.91 │
│ │ │ │訴書誤載│ │訊、偵訊│日下午5 │即年利率為291 │
│ │ │ │為96 │ │時所述,│時40分46│% │
│ │ │ │.05.17)│ │僅拿得9 │秒測試刷│ │
│ ├──┼───┼────┼────┤成現金)│卡之125 │ │
│ │ 25 │庚○○│96.5.15 │5000元 │ │元不實消│ │
│ │ │ │18時43 │ │ │費金額後│ │
│ │ │ │分11秒(│ │ │,再扣除│ │
│ │ │ │起訴書誤│ │ │3.5%手 │ │
│ │ │ │載為96 │ │ │續費及8 │ │
│ │ │ │.05.17)│ │ │通簡訊費│ │
├──┼──┼───┼────┼────┼────┤用16元後├───────┤
│二 │ 31 │庚○○│96.05.17│3000元 │12600元 │,維軟資│(00000-00000 │
│ │ │ │12時4分 │ │(認定依│訊股份有│)×365/7÷ │
│ │ │ │32秒 │ │據同上)│限公司於│12600 =3.72 │
│ ├──┼───┼────┼────┤ │96年5月 │即年利率為372 │
│ │ 30 │庚○○│96.05.17│5000元 │ │25日撥款│% │
│ │ │ │12時27 │ │ │23265元 │ │
│ │ │ │分58秒 │ │ │。 │ │
│ ├──┼───┼────┼────┤ │ │ │
│ │ 27 │庚○○│96.05.17│2000元 │ │ │ │
│ │ │ │14時56分│ │ │ │ │
│ │ │ │8秒 │ │ │ │ │
│ ├──┼───┼────┼────┤ │ │ │




│ │ 29 │庚○○│96.05.17│2000元 │ │ │ │
│ │ │ │15時58分│ │ │ │ │
│ │ │ │0秒 │ │ │ │ │
│ ├──┼───┼────┼────┤ │ │ │
│ │ 28 │庚○○│96.05.17│2000元 │ │ │ │
│ │ │ │17時22分│ │ │ │ │
│ │ │ │29秒 │ │ │ │ │
│ │ │ │ │ │ │ │ │
├──┼──┼───┼────┼────┼────┼────┼───────┤
│三 │ 23 │庚○○│96.05.19│3000元 │2700元(│於96年6 │(0000-0000) │
│ │ │ │11時26分│ │認定依據│月1日撥 │)×365/12÷ │
│ │ │ │28秒 │ │同上) │款61748 │2700 =2.17即 │
│ │ │ │ │ │ │元 │年利率為217% │
│ │ │ │ │ │ │ │ │
├──┼──┼───┼────┼────┼────┤ ├───────┤
│四 │ 24 │庚○○│96.05.20│1000元 │900元( │ │(963-900)× │
│ │ │ │10時40分│ │認定依據│ │365/11 ÷900=│
│ │ │ │39秒 │ │同上) │ │2.32即年利率為│
│ │ │ │ │ │ │ │232% │
│ │ │ │ │ │ │ │ │
├──┼──┼───┼────┼────┼────┤ ├───────┤
│五 │ 36 │乙○○│96.05.21│15000元 │27000元 │ │(00000-00000 │
│ │ │ │18時0分 │ │(依據證│ │)×365/10 │
│ │ │ │32秒 │ │人乙○○│ │÷27000=2.63 │
│ ├──┼───┼────┼────┤警偵訊中│ │即年利率為263 │
│ │ 33 │乙○○│96.05.21│15000元 │所述,僅│ │% │
│ │ │ │18時7分 │ │拿到9成 │ │ │
│ │ │ │21秒 │ │現金) │ │ │
│ │ │ │ │ │ │ │ │
├──┼──┼───┼────┼────┼────┤ ├───────┤
│六 │ 39 │丙○○│96.05.21│20000元 │27000元 │ │(00000-00000 │
│ │ │ │21時33分│ │(依據證│ │)×365/10 │
│ │ │ │46秒 │ │人丙○○│ │÷27000=2.63 │
│ ├──┼───┼────┼────┤偵訊中所│ │即年利率為263 │
│ │ 40 │丙○○│96.05.21│10000元 │述僅拿到│ │% │
│ │ │ │21時53分│ │9成現金 │ │ │
│ │ │ │51秒 │ │) │ │ │
│ │ │ │ │ │ │ │ │
├──┼──┼───┼────┼────┼────┼────┼───────┤
│七 │ 34 │乙○○│96.05.31│10000元 │9000元(│於96年6 │(0000-0000) │




│ │ │ │14時31分│ │認定依據│月8日撥 │×365/7 ÷9000│
│ │ │ │36秒 │ │同上編號│款9648元│=3.75 即年利 │
│ │ │ │ │ │五) │ │率為375 % │
│ │ │ │ │ │ │ │ │
├──┼──┼───┼────┼────┼────┼────┼───────┤
│八 │ 35 │乙○○│96.06.03│5000元 │4500元(│於96年6 │(0000-0000) │
│ │ │ │某時 │ │認定依據│月15日撥│×365/4 ÷4500│
│ │ │ │ │ │同上編號│款24119 │=1.87即年利率│
│ │ │ │ │ │五) │元 │為187% │
│ │ │ │ │ │ │ │ │
├──┼──┼───┼────┼────┼────┤ ├───────┤
│九 │ 37 │丙○○│96.06.04│10000元 │18000元 │ │(00000-00000 │
│ │ │ │20時24分│ │(認定依│ │)×365/9 │
│ │ │ │27秒 │ │據同上編│ │÷18000=2.92 │
│ ├──┼───┼────┼────┤號六) │ │即年利率為292 │
│ │ 38 │丙○○│96.06.04│10000元 │ │ │% │
│ │ │ │20時17分│ │ │ │ │
│ │ │ │39秒 │ │ │ │ │
├──┼──┼───┼────┼────┼────┼────┼───────┤
│ │ 18 │丁○○│96.06.21│20000元 │34000元 │於96年6 │(00000-00000 │
│十 │ │ │20時17分│ │(依證人│月29日撥│)×365/7 │
│ │ │ │54秒 │ │丁○○96│款38596 │÷34000=7.04 │
│ ├──┼───┼────┼────┤年6月26 │元 │即年利率為704 │
│ │ 15 │丁○○│96.06.21│20000元 │日警訊筆│ │% │
│ │ │ │20時30分│ │錄所述)│ │ │
│ │ │ │35秒 │ │ │ │ │
│ │ │ │ │ │ │ │ │
├──┼──┼───┼────┼────┼────┼────┼───────┤
│十一│ 19 │丁○○│96.06.22│20000元 │187000元│於96年7 │( │
│ │ │ │8時44分 │ │(依據證│月6日撥 │000000-000000 │
│ │ │ │30秒 │ │人丁○○│款376308│)×365/13÷ │
│ ├──┼───┼────┼────┤96年6 月│元 │187000=19.73 │
│ │ 16 │丁○○│96.06.22│20000元 │26日、96│ │即年利率為1973│
│ │ │ │8時49分 │ │年7 月5 │ │% │
│ │ │ │12秒 │ │日警訊筆│ │ │
│ ├──┼───┼────┼────┤錄及96年│ │ │
│ │ 13 │丁○○│96.06.22│40000元 │7月25日 │ │ │
│ │ │ │8時54分 │ │、96 年8│ │ │
│ │ │ │05秒 │ │月9日檢 │ │ │
│ ├──┼───┼────┼────┤察官偵訊│ │ │




│ │ 04 │丁○○│96.06.22│30000元 │中均陳述│ │ │
│ │ │ │9時4分35│ │只拿到 │ │ │
│ │ │ │秒 │ │187000 │ │ │
│ ├──┼───┼────┼────┤元) │ │ │
│ │ 06 │丁○○│96.06.22│30000元 │ │ │ │
│ │ │ │9時11分 │ │ │ │ │
│ │ │ │22秒 │ │ │ │ │
│ ├──┼───┼────┼────┤ │ │ │
│ │ 02 │丁○○│96.06.22│30000元 │ │ │ │
│ │ │ │9時19分 │ │ │ │ │
│ │ │ │58秒 │ │ │ │ │
│ ├──┼───┼────┼────┤ │ │ │
│ │ 05 │丁○○│96.06.22│23000元 │ │ │ │
│ │ │ │9時23分0│ │ │ │ │
│ │ │ │秒 │ │ │ │ │
│ ├──┼───┼────┼────┤ │ │ │
│ │ 07 │丁○○│96.06.22│27000元 │ │ │ │
│ │ │ │9時31分 │ │ │ │ │
│ │ │ │13秒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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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