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97年度,1702號
TCHM,97,上易,1702,2008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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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17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王能幸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7
48號,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48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 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 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乙○○上訴意旨雖仍執前詞否認 犯罪云云。惟原判決已於理由內說明認定被告犯罪所憑之證 據及其認定之理由,且被告於本院復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 及辯解,是其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又被告犯後雖已與 被害人豐進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佳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達 成和解,惟迄今尚未與被害人青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吉立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地企業有限公司等人達成和解,足見 其犯後並非全然有悔意,尚難認其並無再犯之虞,故無法予 以宣告緩刑,附此說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劉 榮 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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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進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重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