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564號
上 訴 人 丙○○
辛○○
甲○○
癸○○
己○○○
戊○○
壬○○
子○○
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
複 代理人 庚○○
被 上訴人 松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
被 上訴人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指定於98年1月1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續
行準備程序,兩造應各提出系爭停車設備故障原因統計分析表(
依月份、次數、原因),並各提出專業鑑定單位3個供參酌,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黃國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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