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97年度,564號
TPHV,97,上,564,2008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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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564號
上 訴 人 丙○○
      辛○○
      甲○○
      癸○○
      己○○○
      戊○○
      壬○○
      子○○
      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
複 代理人 庚○○
被 上訴人 松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
被 上訴人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指定於98年1月1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續
行準備程序,兩造應各提出系爭停車設備故障原因統計分析表(
依月份、次數、原因),並各提出專業鑑定單位3個供參酌,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黃國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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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