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96年度,628號
TPHV,96,重上,628,2008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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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628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樹基律師
  上 訴 人 甲○○
        丁○○
        丙○○
        己○○○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律師
  視同上訴人 戊○○
        庚○○
  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律師
  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保生大帝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律師
        林蓓珍律師
        許碩芳律師
上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訂於98年1月22日下午3時15分另行準備程序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呂太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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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