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569號 上 訴 人 亥○○○ 訴訟代理人 康勝男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酉○○ 參 加 人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智剛律師 複代理人 劉玉津律師 被上訴人 U○○ 甲I○ 甲B○ 甲C○ 甲戌○ 甲酉○ 甲D○ 甲F○ 甲玄○ 甲黃○ 甲A○ 甲宇○ 甲亥○ 甲G○ 甲H○ Q○○ 甲地○ m○○ 甲天○ l○○ 甲宙○ 甲巳○○ 甲乙○ h○○ H○○ 甲壬○ 兼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地○○ 被上訴人 甲申○○ 甲M○ 申○○ 甲L○陳朝 黃○○陳朝 宙○○陳朝 J○○陳朝儀 甲午○○陳朝 L○○陳朝儀 甲E○○ 子○○即李陳 癸○即李陳銀 卯○○○即李 丁○○即李陳 x○○李榮哲 甲甲○李榮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戴森雄律師 被上訴人 o○○原名陳 陳文獻 S○○ 壬○○○ 戌○○○ R○○ j○○ D○○原名陳 k○○ T○○原名陳 午○ 辰○○ 未○○ b○○ g○○ f○○ 甲丙○ X○○ c○○ 巳○○○ K○○ F○○ y○○ w○○ i○○ 寅○○ 甲己○ M○○○ n○○ p○○ q○○ r○○ 甲○○ 甲辰○○ 甲未○○ I○○ 宇○○ 甲丁○ 玄○○ z○○ v○○ P○○原名陳 甲癸○ N○○ Z○○ e○○ 甲J○ 甲K○ 甲戊○ d○○ 甲庚○ C○○ 甲辛○ 甲丑○ 甲子○即曾國 甲卯○ 甲寅○ E○ 丑○○ 丙○○ 戊○○ 庚○○ 己○○ 辛○○ t○○ A○○ B○○ O○○G○○ a○○G○○ W○○G○○ V○○G○○ Y○○G○○ 天○○G○○ s○○G○○ u○G○○之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郭阿仁 被上訴人 甲N○G○○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1月1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陳玉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鎖瑞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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