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95年度,569號
TPHV,95,上,569,2008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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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569號
  上 訴 人 亥○○○
  訴訟代理人 康勝男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酉○○
  參 加 人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智剛律師
  複代理人  劉玉津律師
  被上訴人  U○○
        甲I○
        甲B○
        甲C○
        甲戌○
        甲酉○
        甲D○
        甲F○
        甲玄○
        甲黃○
        甲A○
         甲宇○
        甲亥○
        甲G○
        甲H○
        Q○○
        甲地○
        m○○
        甲天○
        l○○
        甲宙○
        甲巳○○
        甲乙○
        h○○
        H○○
        甲壬○
  兼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地○○
  被上訴人  甲申○○
        甲M○
         申○○
         甲L○陳朝
         黃○○陳朝
         宙○○陳朝
        J○○陳朝儀
        甲午○○陳朝
        L○○陳朝儀
        甲E○○
        子○○即李陳
        癸○即李陳銀
        卯○○○即李
        丁○○即李陳
        x○○李榮哲
        甲甲○李榮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戴森雄律師
  被上訴人  o○○原名陳
        陳文獻
        S○○
        壬○○○
        戌○○○
        R○○
        j○○
        D○○原名陳
        k○○
        T○○原名陳
        午○
        辰○○
        未○○
        b○○
        g○○
        f○○
        甲丙○
        X○○
        c○○
        巳○○○
        K○○
        F○○
        y○○
        w○○
        i○○
        寅○○
        甲己○
        M○○○
        n○○
        p○○
        q○○
        r○○
        甲○○
        甲辰○○
        甲未○○
        I○○
        宇○○
        甲丁○
        玄○○
        z○○
        v○○
        P○○原名陳
        甲癸○
        N○○
        Z○○
        e○○
        甲J○
        甲K○
        甲戊○
        d○○
        甲庚○
        C○○
        甲辛○
        甲丑○
        甲子○即曾國
        甲卯○
        甲寅○
        E○
        丑○○
        丙○○
        戊○○
        庚○○
        己○○
        辛○○
        t○○
        A○○
        B○○
        O○○G○○
        a○○G○○
        W○○G○○
        V○○G○○
        Y○○G○○
        天○○G○○
        s○○G○○
        u○G○○之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郭阿仁
  被上訴人  甲N○G○○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1月1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
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陳玉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鎖瑞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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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