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7年度,52號
TPHM,97,交附民,52,20081224,1

1/1頁


原 告 甲○○
      乙○○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交附民字第52號因過失致死附帶民事訴訟案
件於97年12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和解成立茲
記其大要如下:出席人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鄧振球
     書記官 劉有志
     通 譯 馬慶修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甲○○、乙○○、丙○○
  被 告:丁○○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玖拾伍萬元。給付方法共分
  為十三期:第一期被告應於97年12月27日給付原告伍拾萬元
  ,第二到第十二期被告各應自98年1月1日起至98年11月30
  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分期給付原告參萬元,第十三期應於
  98 年12月31日前給付原告拾貳萬元,以上如有一期未按期
  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始簽名。
  原 告:甲○○、乙○○、丙○○
  被 告: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書記官 劉有志
         審判長法官 楊貴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有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