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三一一九號
原 告 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凃啟夫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正男律師
被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如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期存金單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向被告銀行辦理金額新台幣(下同 )十萬元之定期存款,而領有定存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九十年 六月二十七日止、存單號碼0000000號之定期存單一紙。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 日,訴外人陳麗珍向原告公司承購坐落高雄市○○區○○路二0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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