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1年度,2953號
KSEV,91,雄簡,2953,2002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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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二九五三號
  原   告 丙○○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聯大營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慧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祥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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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大營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丙○○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