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953號上 訴 人即 自訴人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丁○○上 訴 人即 自訴人 光美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戊○○上 訴 人即 自訴人 香港商華納音樂出版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代 表 人 乙○○上 訴 人即 自訴人 香港商百代著作權代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代 表 人 甲○○共 同自訴代理人 林則奘律師 林宇文律師被 告 臺灣松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丙○○共 同選任辯護人 陳和貴律師 馮馨儀律師 葉茂華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自字第一六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貞達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