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7年度,953號
TPHM,97,上訴,953,2008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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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953號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光美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戊○○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香港商華納音樂出版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代 表 人 乙○○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香港商百代著作權代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代 表 人 甲○○
共   同
自訴代理人 林則奘律師
      林宇文律師
被   告 臺灣松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丙○○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和貴律師
      馮馨儀律師
      葉茂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
十五年度自字第一六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鄭水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貞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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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華納音樂出版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華納音樂出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松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美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