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7年度,5631號
TPHM,97,上訴,5631,2008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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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56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
年度訴字第4486號,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
日內即97年12月7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
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婷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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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