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7年度,4498號
TPHM,97,上訴,4498,2008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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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44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高雪琴律師(法律扶助)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指定辯護人 蔡書銘律師(法律扶助)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簡欣儀律師
      金學坪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指定辯護人 林維信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丁○○乙○○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丁○○乙○○丙○○因擄人勒贖等案件, 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情形,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下同)97年9月 26日執行羈押,至97年12月25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 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等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應予 羈押原因,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2月26日起,延 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許增男
法 官 王敏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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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