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7年度,3852號
TPHM,97,上訴,3852,2008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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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385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樹旺律師
      陳峰富律師
      張簡勵如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度訴字第1296號,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6609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係前經濟日報記者,明知對於在證券 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 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竟於民國94年1月26 日起至同年3月15日間,購買上市公司勁永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下稱「勁永公司」,主要出產Flash Card與DRAM等 電子產品),並以撰寫新聞稿方式散布有關勁永公司之利多 流言及不實之利多消息,俟股價上揚後出售獲利,再於出售 後據實發布勁永公司之利空消息,俟股價跌至一定程度,再 進場買入,然後再度散布純屬流言或不實之利多消息拉抬勁 永公司股價,再出售獲利,反覆為之。至94年3月3日止,共 獲利新台幣(下同)21,433,750元。其過程如下: ㈠甲○○於94年1月26日買進勁永公司股票70張;同年1月27日 買進1,100張(以上共買進1,170張,合計12,355,200元)後 ,即意圖影響交易價格,於1月28日在經濟日報C5版撰稿報 導電子產業之熱絡行情與他家公司之利多消息時,夾帶散布 「勁永(6145)…1月每股獲利上看0.4元」、「根據統計, 至上、威剛(3260)受惠於Flash熱賣,本月營收上看25億 及35億元,將創下歷史新高紀錄,勁永、友尚也處於高檔。 」之有關勁永公司之利多流言及不實之利多消息,並於同日 開盤後股價上揚時先賣出勁永公司股票10張。復於1月31日 在經濟日報C4版撰稿報導電子產業之熱絡行情與他家公司之 利多消息時,意圖影響交易價格,散布「記憶體模組商威剛 (3260)、創見(2451)去年營運大豐收,營收及獲利雙雙 創下歷史新高,威剛每股稅前盈餘13元,每股稅後純益約10 元,創見也有8元以上水準,本益比都約8倍。另外,勁永( 6145)、商丞(8277)、宏億(3079)及宏連(3252)等模 組商,去年也全數大賺,本益比都在8倍到10倍間」之有關



勁永公司之不實利多消息,俟同日即1月31日該等不實利多 消息見報致勁永公司股價上揚時,再於盤中出售548張,而 於此階段共計獲利245,870元(以買進賣出之均價計算,下 同)。
甲○○復基於同一之概括犯意,另於94年2月2日以本人名義 買進勁永公司股票720張;2月3日買進580張,又於春節股市 休市期間(2月4日至2月13日)過後,於2月14日買進300張 ;2月15日買進758張(以上共買進2,358張,合計30,955,75 0元),隨即於2月17日在經濟日報C1版撰稿發布「勁永( 6145)、至上(8112)1月也受惠於三星供貨無虞,單月每 股盈餘達0.4到0.5元」之有關勁永公司之不實利多消息。至 股價上揚後,始於2月18日賣出34張;2月21日賣出2,232張 ,而於此階段共獲利12,623,293元。 ㈢翌日即2月22日,甲○○因所持有之勁永股票已所剩不多( 由原持有之3,528張減至704張,約剩原持有張數之5分之1) ,為促使股價下跌或減少漲幅以利再次進場,即於經濟日報 C4版據實報導有關模組廠商與勁永公司之利空消息如下:「 模組廠商表示,春節過後亞太市場需求不振,加上歐美合約 市場庫存大增,DRAM價格不漲反跌,昨(21)日有效測試 DRAM報價下探3.1美元,由於力晶、華邦(2344)供給大增 ,預計本周將跌破3美元,甚至下探2.5美元。力晶董事長黃 崇仁及茂德(5387)董事長陳民良預期,今年DRAM平均價格 將下跌三成,256M DDR會下探3美元。根據集邦最新報價, 256M DDR昨天下跌1.5%到2.6%,創下今年以來最大跌幅,均 價跌至3.5美元;至於力晶主推的UTT產品,昨天報價下探 3.1美元,本周可望跌破3美元。DRAM業者預期,今年全球 DRAM產能增幅約45%,本季受到春節假期、歲修影響,全球 DRAM供給增加有限,」「除晶圓廠外,創見(2451)、威剛 (3260)及勁永(6145)等模組公司,因為DRAM業績比重超 過50%,也出現庫存跌價壓力。不過,模組商Flash產品仍屬 高獲利,抵抗DRAM下挫的能力較強。」、「根據統計,今年 1月以來,256M DDR現貨價從4.2美元,下跌到昨天的3.5美 元,跌幅超過16%;本月合約價則兩度下調,降幅達10%到12% ,大幅壓縮業者毛利空間。」,再於同日即2月22日盤中以 其本人名義買進勁永股票200張(經查勁永公司股價2月21日 之收盤價為18.9元,2月22日為18.1元);復於2月23日買進 1,195張;2月24日買進700張;2月25日買進1,039張;3月1 日買進35張(以上共買進3,169張,合計59,883,100元)( 經查勁永公司股價2月23日之收盤價為19.3元,2月24日為18 元,2月25日為19.1元,3月1日為19.6元),此時甲○○



決意出售勁永公司股票,為意圖影響勁永股票之交易價格使 之上揚以利脫手牟利,遂於3月2日在經濟日報C4版撰稿散布 如下之有關勁永公司之利多流言及不實之利多消息:「根據 統計,威剛、勁永及創見等國內超過5家模組廠商,下周都 將在德國漢諾威電腦展參展,除DDR模組外,展出偏重於MP3 、PMP及小型記憶卡等消費性產品。業者均表示,此波蘋果 電腦iPod商機熱潮,已延燒至德國電腦展,部分客戶甚至提 前下單」、「勁永副總經理郭清輝說,勁永1月營收16億元 ,獲利接近6,000萬元,單月每股盈餘0.4元,預估2月營收 超過13億元,本月獲利略低於1月,3月營收可望超過20億元 。法人圈預估,勁永前兩月每股盈餘可望超過1元。」。再 於同日即3月2日盤中股價上揚時,賣出其持有之勁永公司股 票3,772張;於3月3日賣出101張,而此階段共獲利8,564,58 7元(按至此時被告所持有之勁永股票已全部出清完畢)。 ㈣至出脫其所持有之全部勁永公司股票後,甲○○即於翌日即 3月4日在經濟日報C1版據實發布勁永公司之利空消息如下: 「國內三大記憶體模組廠2月工作天數減少,加上DRAM現貨 價大跌,營收出現衰退,其中威剛2月營收約19億元,較1月 衰退50%,幅度最為驚人;勁永2月營收初估約13億到14億元 ,衰退約15%」。俟勁永股價下跌後(按3月3日勁永公司股 票收盤價為每股20.1元,3月4日(星期五)跌為19.4元,3 月7日(星期一)再跌為18.75元,3月8日為18.8元),再以 其本人名義於3月8日進場買入勁永公司股票750張(計14,36 4,200元)。翌日(3月9日)被告軒即意圖影響勁永股票之 交易價格,在經濟日報A5版撰稿散布如下之有關勁永公司之 利多流言及不實之利多消息「德國漢諾威CEBIT電腦展本周 登場,MP3、手機小型記憶卡及個人多媒體播放機(PMP)等 可攜式消費影音產品,成當紅炸子雞,歐美大廠紛紛提前下 單,間接也帶動記憶體市場需求。」、「根據統計,威剛、 勁永及創見等國內超過五家模組廠商,本周在德國漢諾威電 腦展參展,除DDR模組外,展出偏重於MP3、PMP及小型記憶 卡等消費性產品。業者均表示,此波蘋果電腦iPod商機熱潮 ,已延燒至德國電腦展,部分客戶甚至提前下單。」,並於 同日即3月9日買進1,650張(計32,58萬7,500元)。又於3月 10日在經濟日報C4版撰稿散布「2G Flash缺貨情況更勝農曆 年前,本周報價重新站上17.3美元…勁永(6145)3月營收 將出現大幅成長。」之不實利多消息,再於3月11日買進1,5 24張(計33,736,000元),又於3月14日在經濟日報C4版撰 稿散布「勁永獲利成長五倍,是今年的轉機指標股」、「勁 永1月份每股盈餘0.4元,加上今年度Flash產品比重提升到



50%,每股盈餘上看6元」等有關勁永公司之不實利多消息, 並於同日即3月14日買進89張(計2,136,000元),再於3月 15日買進967張(計24,867,100元)(以上共買進4,980張, 合計107,690,800元)。其間甲○○於3月10日賣出勁永公司 股票60張(計1,230,000元);3月15日賣出1,164張(計26, 815,900元)。惟在甲○○尚未賣出其餘勁永股票計3,756張 前,勁永公司股價因聯合報A5版於3月16日獨家報導勁永公 司作假帳及負責人被限制出境的消息而無量下跌,致甲○○ 在最後階段投資全數被套牢,始未於此第㈣階段獲利。而3 月16日當天,甲○○因不知同日聯合報A5版會有該利空報導 ,仍意圖影響股價,在經濟日報C4版散布「勁永今年被市場 視為轉機股,不少法人預估,第一季預計每股獲利將逾1.5 元,超過去年全年獲利」之有關勁永公司之不實利多消息( 以上第㈠至第㈢階段被告共獲利21,433,750元,若計入第㈣ 階段股價大跌後認賠回補部分,則共虧損13,428,898元), 因認甲○○連續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 (修正前,下同)第155 條第1項第5款、第171條第1項第1款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著有判例足資參照。次按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5款「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 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之犯罪構成要件 ,須行為人主觀上有「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 」之意圖,客觀上有「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之行為,二者 若缺其一,即不得逕以該罪相繩。
三、查公訴人認為被告甲○○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 第5款罪嫌,無非係以下列證據為認定之基礎: 1、被告甲○○94年4月15日詢問與訊問筆錄、94年4月19日 訊問筆錄、94年4月21日詢問筆錄、94年4月28日詢問與 訊問筆錄、94年5月19日訊問筆錄、94年11月14日詢問筆 錄、95年6月22日訊問筆錄、95年7月5日訊問筆錄、95年 7月20日訊問筆錄。
2、證人賴榮洲94年3月29日詢問與訊問筆錄、95年2月17日 訊問筆錄。
3、證人曾淑娟94年3月29日詢問筆錄。
4、證人呂美月94年4月14日訊問筆錄。
5、證人謝昀樺94年4月14日訊問筆錄。




6、證人侯明94年4月15日詢問與訊問筆錄。 7、證人高冠印94年4月15日訊問筆錄。
8、證人游文彬94年4月15日訊問筆錄。
9、證人張達文94年4月22日訊問筆錄。
10、證人趙嘉峰94年4月25日訊問筆錄。 11、證人王顥樺94年4月26日訊問筆錄。 12、證人束崇萬94年4月29日詢問與訊問筆錄。 13、證人陳立白94年5月3日詢問與訊問筆錄。 14、證人劉志堅94年5月17日詢問筆錄。 15、證人鄭熹94年5月19日詢問與訊問筆錄。 16、證人戴譙彥94年5月19日訊問筆錄。 17、證人邱奕志95年2月22日詢問及訊問筆錄。 18、證人李添盛95年2月22日詢問及訊問筆錄。 19、證人張天福95年2月23日詢問及訊問筆錄。 20、證人吳倩如95年3月10日訊問筆錄。 21、證人郭清輝95年6月7日訊問筆錄。
22、甲○○報導勁永公司新聞剪報影本1冊。 23、臺灣證券交易所有關甲○○買賣勁永公司股票交易情形 之相關SRB表。
24、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檢察事務官製作 之甲○○買賣勁永公司股票獲利計算表。
四、訊據被告甲○○堅決否認有何公訴人所指上開犯行,於原審 審理時辯稱:「就我撰寫新聞部分,我都是據實報導,就算 是預測性新聞,我也都有合理依據,我本人可以絕對確信。 因為記者工作型態,每天要發數篇稿子,有時候一天要發4 、5千字,採訪超過10人以上,事情已經過了3、4年,要我 逐字逐句說明出處及依據,實在有舉證上困難,不過我用盡 各種方法,找遍當時各大媒體報導,大家撰寫的方向、趨勢 ,甚至數據都相仿,如今是因為我用自己名義買股票,就說 我寫的不實,我很難信服…」等語(見原審法院97年6月25 日審理筆錄);另於檢察官偵查中則辯稱:「我記得94年3 月初中國通過反分裂法,造成我內心的恐慌,我怕股價下跌 所以幾乎出脫我手中所有的股票,電子股大約占百分之90, 其中也包括勁永的股票,所以當時我持有的股票留倉數大約 為0。…我之所以會在94年2月18日賣出勁永股票34張,是因 為那時我注意到DRAM在國際網路上之報價有下跌之傾向,而 勁永之產品中就有DRAM,所以我就開始出脫部分勁永公司的 股票,進而在94年2月21日再出脫2,232張勁永股票,並留倉 1,131張。…我承認我因為擔任記者,知道FLASH產業的傾向 是有利的,所以我會在那段時間做出買入的動作,但是絕對



沒有刻意的利用有利的報導來影響股價。…我94年3月14日 在經濟日報的報導,用詞及數字不夠謹慎,有推論的想法在 裡面,不過這與我持有勁永的股票無關。…94年3月15日的 報導,印象中是他們(勁永公司)有說,我才會這樣寫,而 且其他媒體也有這樣寫。當所有媒體都這樣講時,三人成虎 ,我就更相信FLASH產業有榮景,所以我才會去買。…我身 為記者一邊買股票,一邊寫新聞,違背了新聞記者的道德規 範,也辜負了報社的栽培。這半年來的反省,我很對不起我 身邊的人,更不恥自己不愛惜羽毛的行為。我承認我有運用 專業知識以及專業的判斷力,進行股票買賣,但絕無操縱股 價或製造假新聞的犯罪意圖」等語。於本院審理時辯稱:我 寫的新聞都是據實報導,就算是預測性的文章,也都有合理 依據,絕對沒有明知不實而撰搞,我買賣股票與新聞無關等 語。
五、經查,公訴意旨係指摘被告94年1月28日、1月31日、2月17 日、2月22日、3月2日、3月4日、3月9日、3月10日、3月14 日、3月16日等10篇在經濟日報所為之新聞報導,除其中「 94年2月22日」、「3月4日」之2篇報導係屬「據實報導勁永 公司之利空消息」外,其餘8篇之新聞報導均為「不實之利 多消息」。經原審及本院將被告上開報導期間,包含經濟日 報在內之其他國內平面媒體如電子時報、中時晚報聯合晚 報、中國時報、工商時報等,對勁永公司及其他相同類型產 業如威剛、創見、至上、群聯等模組廠商之相關報導,與被 告之報導內容綜合比對(詳如附表)之結果如下: ㈠各家媒體於各段期間內之報導內容,實與被告之報導內容大 致雷同,且與被告之報導無何重大出入。而依公訴人所指摘 被告所撰之8篇「不實利多消息」與各家媒體之報導內容比 較如下:
甲○○於94年1月28日在經濟日報C5版撰稿報導「勁永( 6145)…1月每股獲利上看0.4元」、「根據統計,至上、 威剛(3260)受惠於Flash熱賣,本月營收上看25億及35 億元,將創下歷史新高紀錄,勁永、友尚也處於高檔」及 被告於94年2月17日在經濟日報C1版:「勁永(6145)、 至上(8112)1月也受惠於三星供貨無虞,單月每股盈餘 達0.4到0.5元」等內容,核與證人連于慧(電子時報記者 )94年1月28日、2月3日之報導;證人彭暄貽(中時晚報 記者)94年2月2日、2月3日之報導;證人徐睦鈞(聯合晚 報記者)94年2月3日之報導;證人黃昭勇(經濟日報記者 )94年2月21日之報導內容相同,而甲○○報導之時間並 未早於證人連于慧報導之時間。




甲○○於94年1月31日C4版有關「記憶體模組商威剛(326 0)、創見(2451)去年營運大豐收,營收及獲利雙雙創 下歷史新高,威剛每股稅前盈餘13元,每股稅後純益約10 元,創見也有8元以上水準,本益比都約8倍。另外,勁永 (6145)、商丞(8277)、宏億(3079)及宏連(3252) 等模組商,去年也全數大賺,本益比都在8倍到10倍間」 之報導,與證人連于慧94年1月27日電子時報B2版、94年1 月28日電子時報B6版;彭暄貽94年2月2日中時晚報:連于 慧94年2月3日電子時報B2版;徐睦鈞94年2月3日聯合晚報彭暄貽94年2月3日中時晚報連于慧94年2月4日電子時 報B2版之報導亦極為近似,且證人連于慧之報導早於甲○ ○4、5天之久。
甲○○94年3月2日C4版有關「德國漢諾威電腦展下週登場 ,威剛等獲歐美提前下單,創見勁永等參展廠商下季營運 熱」之消息,電子時報記者吳宗翰於94年3月2日、中時晚 報記者彭暄貽於94年3月2日也有相同之內容。 ⒋被告於94年3月9日經濟日報A5版有關「德國漢諾威CeBIT 電腦展本周登場,MP3、手機小型記憶卡及個人多媒體播 放機(PMP)等可攜式消費影音產品,成當紅炸子雞,歐 美大廠紛紛提前下單,間接也帶動記憶體市場需求。根據 統計,威剛、勁永及創見等國內超過五家模組廠商,本周 在德國漢諾威電腦展參展,除DDR模組外,展出偏重於MP3 、PMP及小型記憶卡等消費性產品。業者均表示,此波蘋 果電腦iPod商機熱潮,已延燒至德國電腦展,部分客戶甚 至提前下單。」及94年3月10日經濟日報C4版:「2GFlash 缺貨情況更勝農曆年前,本周報價重新站上17.3美元…勁 永(6145)3月營收將出現大幅成長。」、94年3月14日經 濟日報C4版:「勁永獲利成長五倍,是今年的轉機指標股 ,勁永1月份每股盈餘0.4元,加上今年度Flash產品比重 提升到50%,每股盈餘上看6元」及94年3月16日經濟日報 C4版:「勁永今年被市場視為轉機股,不少法人預估,第 1季預計每股獲利將逾1.5元,超過去年全年獲利」等內容 ,經查亦與電子時報記者連于慧94年3月7日之報導、中國 時報記者彭暄貽94年3月15日、工商時報記者涂志豪94年 3月14日之報導亦無何出入,本項報導證人連于慧之報導 亦早於被告之報導兩天。
據上可證公訴人所指被告上開94年1月28日、1月31日、2月 17日、3月2日、3月9日、3月10日、3月14日、3月16日等8篇 「不實之利多消息」,與國內其他媒體記者於同段時間內之 報導,依其內容實無明顯出入。從而,自難逕以被告上開8



篇報導,因屬「利多消息」即遽指為「不實」。 ㈡依上開報導內容綜合分析,被告有關勁永公司之報導,大多 係就各該公司之DRAM、FLASH等商品前景趨勢為評論,且多 偏重於公司經營之基本面,並無針對各公司股價漲跌之相關 文字,且多併合其他相同產業類型之公司如至上、威剛、友 尚、創見、商丞、宏億、宏連等模組商而合併報導,並無特 別凸顯勁永公司股價之文字,相較於其他媒體,如電子時報 記者連于慧94年1月28日、1月31日之報導;聯合晚報記者徐 睦鈞94年2月3日;經濟日報記者黃昭勇94年2月21等報導, 均係就勁永公司之股價為直接之評論,且多看好勁永股價, 認為「不論是以本益比或是股價淨值比觀之,目前的股價水 準都屬於低估,未來股價下探的空間不大」,「建議投資人 目前無須殺低,未來補足量能,有機會挑戰12元關卡」等情 以觀,被告之報導內容相對而言,尚屬較為保守,實難謂被 告之報導有何故意「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 意圖」。
㈢勁永公司負責人呂美月與該公司發言人郭清輝,雖於偵查中 否認曾發佈相關訊息予被告,且該公司於94年3月14日曾對 被告同日之報導,發佈更正聲明,表示被告之「報導純屬臆 測」等語。然查:
⒈被告前開10篇之報導內容,多與其他媒體之報導相似,有 如上述,而僅依本院用以比較被告報導之其他媒體報導之 內容中,即已不乏「勁永董事長呂美月表示…」等文字( 參彭暄貽、涂志豪94年2月24日工商時報、黃昭勇94年2月 24日經濟日報),足證該公司確有透過媒體對外發表訊息 之前例,否則何以會有「勁永董事長呂美月表示…」等文 字見諸於報端?況上市公司之對外發言,有多種管道與形 式,此參諸勁永公司於94年2月3日在中和福朋飯店即曾舉 行記者茶會;同年2月23日復在台北市六福皇宮舉行記者 春酒會,並於茶會、酒會中對外招待記者且接受記者之採 訪即明。是勁永公司有無對外發佈相關訊息,原即不得逕 以該公司官方所發佈之新聞稿為據,亦不得逕以該公司負 責人、發言人於偵查中予以否認一端即逕認可採,尤以上 開報導,經原審法院傳喚各該報導撰寫記者到院後均具結 證稱,下列訊息均係經由採訪勁永公司負責人呂美月或公 司發言人郭清輝所得之資料,此參酌下列證人之證詞即明 :
⑴有關勁永公司董事長呂美月於同年2月23日在台北市六 福皇宮舉行記者春酒會之談話內容,業據證人即經濟日 報記者黃昭勇證稱:「問:(提示準備書狀五證據編號



21之D94年2月24日經濟日報證券版,標題:勁永今年 衝刺PMP產品)這篇報導是否你撰寫?」「答:是。 」「問報導內容是否屬實?」「答:是」「問:這篇報 導的第一段記載勁永董事長呂美月……毛利可達百分之 20 或30…提高到今年4%、5%及最後一段記載高容量快 閃記憶體…獲利約5、6千萬元,請問這些話確實是呂美 月說的嗎?」「答:是」「問:呂美月是何時?何地說 的?」「答:當時要去漢諾威展前的一個餐會上說的, 餐會的性質是一般記者會,參加的記者除了我還有很多 報社的記者,電子時報、工商時報都有」等語(見原審 法院97年5月29日審理筆錄)。證人即工商時報記者涂 志豪證稱;「問:(提示準備書狀五被證21H94年2月 24日工商時報證券版:勁永今年業績成長力拼三至五成 ,這篇報導是否你撰寫?」「答:第一段是我撰寫的, 第二段應該是彭瑄貽寫的。「問:有無參加勁永公司94 年2月間春酒宴會?」「答:有」「問:春酒宴會地點 及參加人員為何?」「答:地點應該是六福皇宮,參加 人員勁永公司有呂美月郭清輝,其他就是一堆媒體記 者。彭瑄貽也有參加」「問:剛才那篇報導內有關勁永 公司的數據,是呂美月在酒會中告訴你們的嗎?」「答 :對」等語(見原審法院97年6月4日審理筆錄)。 ⑵有關郭清輝於94年2月2日在記者會中之談話內容,亦經 證人即聯合晚報記者徐睦鈞證稱:「(檢察官問:郭清 輝在94年6月7日的調查筆錄中稱:他沒有向記者說單月 獲利六千萬元,每股純益0.4元,你對郭清輝的供述有 何意見?)答:我有意見。依照我當時的報導,跟94年 2月2日參加的小型記者會有關,郭清輝當時有這樣說」 (參原審法院97年5月28日審理筆錄)。證人即電子時 報記者連于慧亦於提示被證18B94年2月3日電子時報科 技股1版標題:「勁永Q1毛利率大精進,每股稅前近1 元」時,證稱:「這篇是我報導,報導內容實在,是依 據勁永公司講的。報導第二段載明「郭清輝表示一月獲 利大幅精進,毛利率高於2004年平均水準,達百分之 3.5,稅前6千萬元,以目前股本計算,每股稅前0.4元 」等語,有採訪郭清輝,是在前一天福朋喜來登飯店之 記者會上,這些數據,就是郭清輝告訴我的」等語(見 原審法院97年5月28日審理筆錄)。
⑶至於何以被告94年3月14日經濟日報報導,後來會經勁 永公司在公開資訊網站上澄清「純屬媒體猜測」乙節, 依該項澄清文稿之內容,僅在說明被告於該篇報導中所



指稱之內容並非由公司所發佈,然亦未直接說明被告所 報導之內容係屬虛偽。而上開報導內容,經檢察官於原 審法院審理中提示訊問後,亦經證人李國豐證稱:「因 為這篇報導每股盈餘上看6元,但公司本身沒有作這樣 財務預測,所以依照法令規定,公司才會出來澄清說這 是媒體自己預估,不是公司預估的」等語,足證上開勁 永公司之澄清行為,其著眼點係在於說明該項消息並非 公司所發佈,以證明該公司並未違背證券交易之法令, 尚非證明被告之報導內容係屬虛偽。
⑷綜上證人之證詞,堪證甲○○之採訪內容確屬有據,證 人呂美月郭清輝於偵查中否認曾發佈相關訊息予被告 云云,難以遽採。而勁永公司在公開資訊網站上澄清「 純屬媒體猜測」乙節,亦不足以證明被告之報導內容係 屬虛偽,甚明。
⒉按是否「散布流言」或「散布不實資料」,應以行為人於 散佈當時是否明知為流言或不實消息而仍予以散布,始有 歸責之必要,若行為人已就消息來源為必要之查證,且有 相當之理由足信其所發佈之消息為真實,縱該消息於事後 證實有所誇張或虛偽,仍難以證券交易法之罪相繩。尤以 新聞記者之發佈新聞,本即難以要求必須統一口徑,否則 一切均以官方所發佈之消息為依歸,則何有新聞自由之可 言?而記者之採訪與發佈新聞,本即受限於記者個人之專 業素養,此包含記者本人之專業知識、訓練、經驗、人格 態度、判斷力甚至包含其消息來源之客觀性、可靠性等一 切主、客觀因素之總合。尤以甲○○所從事者為經濟新聞 之採訪與報導,此其間,除就有關上市公司所發佈之訊息 為事實上之陳述整理外,自亦無從避免其對未來發展之趨 勢分析與判斷。而此種預測性之新聞報導,本即係由記者 依據現有之數據事實,針對未來可能發生之情形,作合理 之分析與推估,揆之現行法令並無禁止之規定,亦未課以 必須與事後之客觀發展吻合之義務。且依證人黃昭勇、涂 志豪於原審法院之證詞,亦證稱預測性之報導本即符合新 聞報導之專業,亦為經濟新聞寫作之常規。而甲○○於本 件之各次新聞報導,業經供稱均有合理之來源與依據,除 對消息來源進行採訪外,並會針對各該公司之財報、公司 發佈之簡明表損益表、公司基本資料進行比對,並上網查 探各項商品之未來發展趨勢,聽取投資法人之意見等,此 參酌證人李國豐於審理中證稱:「(問:被告當記者期間 是否曾經採訪過你?)答:有過幾次。(問:被告平常採 訪你內容是什麼?)答:記憶體、DRAM或FLASH等產業。



就上開產業的上市、上櫃公司也會針對個別公司來問。… 我記得當時FLASH產業很熱門,報紙每隔幾天就有新聞, 所以法人圈會預估這個月及下個月的獲利。就被告所寫的 報導內容以當時的情形來看,應該蠻接近現實」等語(見 原審法院97年6月5日審理筆錄)。益證甲○○之採訪內容 確屬有據。按「財務預測係對未來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 現金流量所作之預估;財務報表則係對過去確定之歷史資 料為陳述。財務預測涉及判斷人之專業素養、景氣變化、 各種不特定之因素,因不同人之判斷可能產生不同之結果 ,須時間印證,任何人無法擔保預測準確。…如財務預測 不準,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性質即非預測,而係擔保 」,本院96年金上字第5號判決即本斯旨。該判決雖係對 財務預測所作之說明,然關於記者於經濟新聞之預測性報 導,亦應有相同之解釋。再參酌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 解釋:「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 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 能以…之刑責相繩」。對於所謂「能證明為真實」者,其 證明強度自不必至於客觀上真實之地步,甲○○於本件所 發表之新聞報導及其中所作之預測性報導,不僅均有合理 之依據,且並無任何具體之證據證明被告於報導之初即明 知為不實,即不得遽以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5款之 罪相繩。
六、綜合上述,公訴人雖指摘被告之報導為「散布流言或不實消 息」,且認為被告94年1月28日、1月31日、2月17日、3月2 日、3月9日、3月10日、3月14日、3月16日等10篇在經濟日 報所為之8篇新聞報導均為「不實之利多消息」,惟上開報 導若依其內容對勁永之股價影響及市場心理狀態,可歸類為 「利多」或「利空」,然何以凡為「利多消息」即為「不實 報導」、「利空消息」即為「據實報導」,公訴人並未積極 舉證,亦未就各該報導內容如何「不實」加以舉證,是其立 論自乏依據。而被告於本件之各次新聞報導,就其消息之來 源與依據,業已提出合理之說明,且經與其他新聞媒體之內 容相互比對,並無何出入,且有其他新聞媒體較甲○○報導 在先之情形,足證被告之報導內容並非全然無據,難謂有「 散布流言或不實消息」之情形。而公訴人所引之其他證據亦 不足證明被告有起訴書所指之犯行,是被告之行為固有損於 新聞記者之道德規範,違背報社對記者之紀律要求,惟於客 觀上既查無何故意散布流言或不實消息之行為,縱令主觀上 有影響股票價格之意圖,亦與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5 款之構成要件有所不合,尚難以該罪相繩。此外復無其他積



極証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 告犯罪,揆諸首揭法條及判例意旨,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
七、原審因而為甲○○無罪之判決,並以本件起訴部分既經判處 無罪,公訴人另以95年度偵字第17853號函送併辦部分之事 實,即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經核並 無不合。檢察官上訴,猶執前詞認勁永公司發言人郭清輝已 證述被告所報導者均為不實消息,被告於市場仍報導利多消 息時,卻反向撰稿發佈勁永公司之利空消息,使股價下跌, 再藉機大量買進,於94年1月26日至3月15日間計買進勁永股 票11,677張,金額龐大,其顯符合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 第5款所稱之「意圖」,指摘原判決不當。揆諸前開說明, 核無理由,應該駁回。
八、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7331號將 上開95年度偵字第17853號卷證移送本院併辦,本院既駁回 上訴,維持原審無罪判決,併辦部分與本件無裁判上一罪關 係,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移送單位,另為適當之處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秀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陳榮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吟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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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甲○○新聞報導內容 │ 其他媒體記者新聞報導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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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宗翰/94年1月25日電子時報A4版│
│ │: │
│ │標題: │
│ │「美光高容量NAND型Flash推出遞 │
│ │延終端需求熱下游出貨迫在眉睫高│
│ │容量產品價格單日暴漲近10%」 │




│ │內容: │
│ │DRAM模組廠表示,近來高容量NAND│
│ │型Flash晶片組報價大幅上揚。高 │
│ │容量NAND型Flash已經到了供不應 │
│ │求狀態,其中包括終端商品對高容│
│ │量記憶卡需求增加,過去如128MB │
│ │或256MB等容量的記憶卡產品,已 │
│ │不能再滿足消費者需求,市場主流│
│ │已成長到512MB或1GB的容量,而51│
│ │2MB或1GB的產品需要的是4Gb及8Gb│
│ │的NAND型Flash晶片,因此使得這 │
│ │兩款高容量產品缺貨最為嚴重,價│
│ │格因而暴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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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于慧/94年1月27日電子時報B2版│
│ │: │
│ │標題: │
│ │「iPod引爆Flash需求模廠組營收 │
│ │樂透市場傳出貨源不夠農曆年後可│
│ │望紓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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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