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97年度,3060號
TPHM,97,上易,3060,2008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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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3060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易緝
字第102號,中華民國97年8 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緝字第1378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 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情形,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2項、第367條前段明文規 定。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 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 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 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 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 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 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 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 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 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 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 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 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 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 第892 號判決參照)。是倘上訴人之上訴書狀雖敘述上訴理 由,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 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 ,所為上訴,即非適法。
二、經查原判決依憑被告甲○○自白、證人即被害人乙○○、目 擊者余惠鈴之證詞等證據資料,認定被告有竊盜犯行,且因 其於民國79、80年間所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陸軍步兵第29 2師司令部以81年裁字第5號裁定就上開各罪與依軍法裁判之 逃亡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確定,於87年6 月23日假釋出 監,嗣於92年4 月23日始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 畢;被告又於8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0年上易字第15



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執行至91年1 月8日出監, 惟其於89年間另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上更㈠字 第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最高法院於94年8月31日 以94年臺上字第474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現仍在監執行中 ,因此二罪合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定執行刑條件,於定執 行刑之前,縱有一部分犯罪先確定,形式上予以執行,仍應 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 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不能謂先確定之罪已執行 完畢,故應不論以累犯。至於被告所犯其餘曾入監執行之案 件,或執行完畢已逾5年,或係受拘役之執行,均與累犯之 要件有間。從而,被告本案犯行尚無累犯之問題。復審酌被 告正值壯年,不思正途竊取他人財物,影響社會治安,惟事 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無不良,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素行、所竊財物之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5月,並 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情,已詳敘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 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認定 事實錯誤、量刑瑕疵或違背法令之情形。公訴人以被告於89 年間所犯上開竊盜、恐嚇取財案件,未經定應執行刑,則被 告於8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於91 年1 月8日縮刑期滿,被告於5年內之91年9月13日再犯本件 竊盜案件,自應論以累犯,原判決顯有違誤云云。然被告89 年間所犯上開竊盜、恐嚇取財案件,業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 字第1545號刑事裁定,就竊盜罪名,宣告刑為1年,減為有 期徒刑6月,並與通緝到案不應減刑之恐嚇取財罪名,宣告 刑為1年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在案,有本院上開 裁定、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則上開竊盜案件,既 已與恐嚇取財案件定應執行刑,自不能謂已執行完畢,原判 決未據此論以累犯,核無違誤。綜觀公訴人上訴理由內容, 未就原判決有何足以影響原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為具 體指摘。揆諸首揭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372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宋明蒼
法 官 李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婷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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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