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91年度,2798號
KSEV,91,雄小,2798,2002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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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二七九八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振村
  訴訟代理人 吳華泰
一、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壹仟伍佰貳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佰
  玖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佰伍
  拾參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參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維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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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