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97年度,1027號
TPHM,97,上易,1027,2008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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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1027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
選任辯護人 彭火炎  律師
      張玉琳  律師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許美麗  律師
      王彩又  律師
      張淑美  律師
被   告 丁○○(原名鍾博文)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背信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
第58號,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10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乙○○、甲○、丙○○、丁○○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至36及附表二編號1至9部分,均撤銷。
乙○○、甲○、丙○○、丁○○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36及附表二編號1至9部分,均免訴。
其他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乙○○於民國80年至84年間擔任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 經理(已於87年2月1日退休),被告吳銘煌係該分行副理( 現任中國農民銀行中港分行副理,未據檢察官提起上訴), 被告甲○係鴻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鴻嵩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鴻嵩公司)董事長,被告丙○○新竹縣芎 林鄉農會總幹事,被告丁○○係芎林鄉農會會員兼任土地代 書。緣被告甲○與其友人洪品家族於80年間,以每1%股份收 取新臺幣(下同)200萬元至300萬元不等之股金,向親友募 股,委由甲○在新竹縣購地,並設立鴻嵩公司,辦理「飛鳳 山專案」興建住宅銷售計畫,因該案需向銀行貸款約3億元 ,以支付土地價款、利息及作為公司週轉金之用,惟初期所 需資金不足,甲○為向銀行貸款,於80年8、9月間透過在中 國農民銀行任職之訴外人李振柏介紹,認識中國農民銀行竹 東分行經理訴外人彭本治及80年9月16日繼任之經理乙○○ 。81年5月20日甲○、訴外人洪品、吳福卿等三人代表股東 ,與天慶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慶公司)簽約,分別以 每甲680萬元(相當於每公頃約701萬元)、442萬元及272萬



元價格,向該公司訂購新竹縣芎林鄉○○○段及倒別牛段燥 坑小段約79甲之土地,翌(21日)日鴻嵩公司「飛鳳山專案 」開始運作,同年6月10日雙方簽訂正式買賣契約,由甲○ 持該契約影本請乙○○協助申貸事宜,乙○○審閱該契約後 ,以藍筆修改有關銀行貸款及付款辦法等條款後交還甲○參 辦;同月15日,經甲○與訴外人天慶公司律師劉穀榮協商, 劉穀榮提出由農銀開出四個月期保付支票及貸款匯入指定農 銀帳戶等條件達成協議,惟隔日因故撤銷協議,恢復按原合 約執行付款方式,致使無法達成乙○○更改合約內容之要求 以該契約辦理申貸。乙○○丙○○劉銘煌三人,明知經 理之授信授權限額為每戶累計核貸最高2,000萬元,無法滿 足鴻嵩公司之需求,竟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意圖為鴻嵩公司 不法之利益,改採分散貸款集中鴻嵩公司使用之方式,由甲 ○以「股東必須辦理土地貸款手續」要求訴外人吳景騰、黃 松鎮張文隆吳家鎰、李嬌蟾、林阿福吳家助、謝有財 、蔡熯陽、劉翠華洪美鈴洪陳寶秀楊恭託、洪政森、 張美麗、吳家榮、洪楊美珠、姚長文、張文瑞王春仁、陳 俊昇、楊恭勇、李連福洪政煌陳明勝洪秀葉等該公司 股東或家屬計二十七人提供個人名義辦理貸款,另指示丁○ ○在鄉內尋覓具自耕農身分者充任農地買賣及貸款人頭,經 丁○○提供其本人及訴外人即其妻鍾彭綠妹、李文振、張清 吉、劉增永等五人予該公司,丁○○並以前述人頭名義分別 製作土地買賣契約書,供鴻嵩公司或甲○等人向中國農民銀 行竹東分行及芎林鄉農會申請貸款。而乙○○吳銘煌明知 丁○○、甲○、訴外人鍾彭綠妹、李文振張清吉、劉增永 、吳景騰黃松鎮張文隆吳家鎰、李嬌蟾、林阿福、吳 家助、謝有財、蔡熯陽、劉翠華洪美鈴洪陳寶秀楊恭 託、洪政森、張美麗、吳家榮、洪楊美珠、姚長文、張文瑞王春仁陳俊昇楊恭勇、李連福洪政煌陳明勝、洪 秀葉等三十二人均係鴻嵩公司所利用之人頭,所貸之款項均 集中該公司使用,竟連續於81年8月19日至83年4月7日,利 用該行放款組經辦人員張雲淵蘇明珠、張駿竹缺乏估價及 授信經驗,透過不知情之訴外人即襄理吳家城核章,製作估 價表配合貸放,貸予鴻嵩公司及人頭張文隆等二十四人,計 2億1,890萬元集中供鴻嵩公司使用(詳附表1:鴻嵩公司飛 鳳山專案農民銀行竹東分行貸款一覽表),而為違背任務之 行為,致生損害於農民銀行之財產【按83年2月14日鴻嵩公 司召開82年股東大會暨第11次董監事執行業務投資人聯席會 (下稱董監事會)後,因該公司無力繳交利息,甲○復要求 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提高該公司放款額度,乙○○等人同



意再以農業信用保證方式核貸予鴻嵩公司300萬元,訴外人 楊恭託500萬元,陳明勝、鍾彭綠妹各200萬元,並於83 年4 月7日撥款】。
㈡甲○、丁○○為減輕鴻嵩公司利息負擔,分別以丁○○、訴 外人李文振、劉增永、謝有財、鍾彭綠妹、陳明勝楊恭託 等七人之名義,製作「專案農貸申請書暨經營計劃表」,向 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申請,由行政院農業發展委員會依農 業發展條例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委託農民銀行辦理之「中 (短)期發展農業專案擔保放款」及「中(短)期農村現代 化擔保放款–專案放款」,以補貼農民專案貸款利息及手續 費,乙○○吳銘煌明知訴外人劉增永、謝有財、鍾彭綠妹 、陳明勝楊恭託等五人貸款,係配合集中鴻嵩公司使用, 並未實際修建農宿、產業道路、及增購自動噴藥設施,復意 圖為鴻嵩公司不法之利益,自81年11月2日至83年4月7日, 核准前述專案貸款共計2,750萬元,使農委會農業發展基金 補貼其等自82年8月迄今之年息1.75%利息及手續費計約200 萬元,致生損害於行政院農業發展委員會
㈢甲○、丁○○亦以前開分散貸款集中運用之手法,由丁○○ 提供具芎林鄉農會會員資格之訴外人李文振、劉增永及其本 人,另由鴻嵩公司股東及親屬即訴外人楊恭託、洪秀葉、姚 長文、張文瑞王春仁陳俊昇等六人加入芎林鄉農會會員 ,透過具有犯意聯絡之丙○○,連續於81年9月29日至87 年 12月,共計向芎林鄉農會貸款7,690萬元集中供鴻嵩公司使 用(詳附表2:鴻嵩公司飛鳳山專案芎林鄉農會貸款一覽表 ),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芎林鄉農會之財產【 按85年間,因訴外人陳俊昇王春仁退股,該公司改以訴外 人楊恭勇、李連福(88年1月6日更改為訴外人洪政煌)續貸 ,於86年10月27日經中央再保公司查出該農會辦理訴外人楊 恭勇與楊恭託係二親等之同一關係人貸款,違規超貸160 萬 元而予追回,87年12月訴外人李連福退出貸款,該公司再改 由訴外人洪政森辦理貸款,故仍維持九案,未新增貸款】。 前述貸款自88年1月起,逾期未繳利息經中國農民銀行竹東 分行及芎林農會催收,並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執行處聲請強 制執行,經拍賣並無實益亦無效果,造成中國農民銀行竹東 分行2億2,165萬元及芎林農會5,264萬元之鉅額損失。因認 被告乙○○、甲○、丙○○、丁○○均涉有刑法第342條第1 項之背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 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證據,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及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 可資參照。據此,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為直接證據 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 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關於被告是 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 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 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 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再按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 除有致生損害於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之事實外,並以行為人 具有圖利自己或第三人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思為構成要件, 此項犯意既屬於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自應依證據認定,不 能僅以客觀上發生損害本人利益之事實,遽推定其有前項犯 意;且背信罪,必須違背任務之行為,具有為圖取不法利益 ,或圖加不法損害之意思,為構成要件,若本人利益之受損 害,乃基於正當原因,並非不法,則因缺乏犯罪意思要件之 故,即難律以本罪,最高法院分別著有26年上字第1246號及 53年台上字第2429號判例可資參照,是背信罪之構成,行為 人除客觀上有違背任務之行為外,主觀上亦須有圖取不法利 益或圖加不法損害之意思,始足當之。
三、公訴人認被告乙○○吳銘煌、甲○、丙○○、丁○○涉犯 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之罪嫌,無非係以:㈠被告乙○○、 甲○、丙○○、丁○○及共同被告吳銘煌於警詢、偵查中關 於自己部分之供述(關於同案其他被告部分之供述,於警詢 及偵查中均未具結,業據公訴人捨棄該部分證據方法,見原 審卷三第223頁)。㈡證人彭本治、張駿竹、張雲淵、蘇明 珠、吳家城劉家芬陳浩勇楊美珠黃松鎮洪美玲張文隆、謝有財、洪陳寶秀洪秀葉、蔡熯陽、洪政森、洪 政煌、張美麗、陳俊昇陳素玉張清吉李文振、劉增永 、吳景騰吳家助吳家榮於偵查中之證述(關於上開證人 於調查站中之證述,業據公訴人捨棄該部分證據方法,見原 審卷三第223頁)。㈢被告甲○等人與天慶公司買賣契約書 暨飛鳳山專案土地清冊各一份。㈣鴻嵩公司李嬌蟾等人買賣 契約書及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共37式各一份。㈤承諾書第 一式及第二式。㈥授權書。㈦鍾彭綠妹、丁○○、李文振劉永增張清吉之確認書。㈧鴻嵩公司飛鳳山專案貸款農民 銀行竹東分行辦理授信案件資料影本、鴻嵩公司飛鳳山專案



農民銀行竹東分行貸款一覽表、李振文、丁○○、劉增永、 謝有財、鍾彭綠妹、陳明勝楊恭託等七人之「專案農貸申 請書暨經營計畫表」。㈨鴻嵩公司飛鳳山專案貸款新竹縣芎 林鄉農會辦理授信案件資料影本、鴻嵩公司飛鳳山專案芎林 鄉農會貸款一覽表。㈩中國農民銀行授信案件分層授權要點 、徵信作業要點、芎林鄉農會放款估價辦法各一份。鴻嵩 公司股東大會、董監事暨執行業務投資人聯席會議紀錄(含 股東名簿、飛鳳山專案各股東所佔比例表、81年5月21日至 87年4月30日飛鳳山專案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資料。81 年5月27日聯合報分類廣告等為其主要論據。四、訊據被告乙○○、甲○、丙○○、丁○○均不否認被告隆於 80年至84年擔任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經理;吳銘煌於81年 3月至83年5月擔任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副理;丙○○於80 年到90年期間擔任新竹縣芎林鄉農會總幹事;楊恭勇、李連 福、洪政煌新竹縣芎林鄉農會會員。81年5月20日甲○、 洪品、吳福卿等人與天慶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簽約購買坐落新 竹縣芎林鄉○○○段及倒別牛段燥坑小段之土地,且甲○有 拿土地買賣契約影本請乙○○提供意見。又丁○○、證人李 文振、劉增永、謝有財、鍾彭綠妹、陳明勝楊恭託有向中 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申請,由行政院農業發展委員會依農業 發展條例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委託農民銀行辦理之「中( 短)期發展農業專案擔保放款」及「中(短)期農村現代化 擔保放款–專案放款」。另附表1、附表2所示之借款人姓名 、收件日期及放款金額均實在等事實。惟:
㈠被告乙○○辯稱略以:⒈檢察官說之後鴻嵩建設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要請我擔任顧問,事實上擔任顧問這件事情我也不知 道,這樣就說我明知,這是很不合邏輯的事情,我沒有事前 知情。⒉我沒有指示吳銘煌去辦理徵信,吳銘煌是負責存款 業務,這類貸款不需要辦理徵信,只要查詢票信和債信即可 。⒊我也沒有指示吳銘煌去參加董事會,只是他們嫌我們的 利息太高,吳銘煌去協調同意逐次調降利息,且銀行行員去 參與債務人股東會議是正常的事情。⒋農民銀行的貸款審核 是採委員制的,必須要委員出席超過半數的人同意才可以核 貸,不是經理一個人就可以核貸的,且在80年期間正值土地 開發飆漲的時候,參與投資的人經過我們徵信債信都是很正 常的,他們都覺得這是值得投資的事情,我們不會去詳究他 們投資的原因。⒌銀行核貸之後,貸款的人都是分次來領, 並沒有匯入鴻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而且擔保品也是借 款的人各自提供其擔保品,應該不符合分散貸款集中運用, 且這些貸款在81年後,甚至我退休之後銀行人員也同意展期



,可見這些核貸是合法的,而且貸款人均有正常繳息等語。 ㈡被告甲○辯稱略以:⒈飛鳳山專案是土地投資人出資3億多 元來買土地,由我和謝有財出名購買土地,而鴻嵩公司成立 在後,鴻嵩公司是為了便利聲請土地開發的行政程序便利而 成立,本件貸款與鴻嵩公司無關。⒉飛鳳山專案股東向農民 銀行貸款是以土地抵押的合法聲請貸款,貸款來的2億多元 ,是用來補足3億多元以外不足的金額,不是拿來給鴻嵩公 司使用,土地規劃是一種專業的工作,我們買地是根據79年 土地的開發使用規範,但到了86年政府規定山地開發的坡度 有改變,這是我們所料想不到,也造成土地規劃和資金調度 上的困難。⒊土地投資的股東拿自己的土地向銀行貸款,絕 對不是起訴書所說分散貸款集中使用,而當時銀行貸款是貸 給土地登記人,不是貸給鴻嵩公司。⒋我本人以及投資土地 的股東僅是以貸款申請人的立場,至於銀行如何核貸我們不 清楚,也不可能左右銀行。我們所有的貸款都是第一順位抵 押貸款一次貸款,且系爭土地由華邦公司鑑價的價格遠超過 核貸的金額,另農會給我們的資料可以很確定的瞭解,我們 跟農會的貸款7,600萬,7、8年的利息就高達5,000多萬,何 來背信等語。
㈢被告丙○○辯稱略以:會員個別來貸款,我們都會按照正常 程序來辦理,沒有超貸也沒有高估。本件貸款以後也正常繳 息繳了7、8年,因為這樣農會還有賺錢,何來背信。我和鴻 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沒有任何關係,而且貸款期間也經 過中央金檢公司檢查過3、4次均未發現不合法等語; ㈣被告丁○○辯稱略以:我都是配合甲○先生以及銀行的貸款 作業程序,我是雙方的橋樑,我沒有獲取不法利益的意圖, 實際上人頭只有三個人,當時是因為有自耕能力的需要,才 會找三個人當作人頭,實際上相當於信託關係的信託名義人 等語。
五、經查:
㈠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確有由證人即擔任該銀行竹東分行存 放款職位之張駿竹、擔任放款職位之張雲淵及擔任會計、櫃 臺、放款職位之蘇明珠於詳如附表1所示之時間放款、轉帳 詳如附表1所示之金額予詳如附表1所示之借款人;而芎林鄉 農會亦確有於詳如附表2所示之時間放款、轉帳詳如附表2所 示之金額予詳如附表2所示之借款人等事實,為被告等所不 否認,核與證人彭本治吳家城劉家芬陳浩勇楊美珠黃松鎮洪美玲張文隆、謝有財、洪陳寶秀洪秀葉、 蔡熯陽、洪政森洪政煌、張美麗、陳俊昇陳素玉、張清 吉、李文振、劉增永、吳景騰吳家助吳家榮等人於偵查



中之證述、證人張駿竹、張雲淵蘇明珠於偵查及原審審理 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且有證人李振文、丁○○、劉增永、謝 有財、鍾彭綠妹、陳明勝楊恭託等七人之「專案農貸申請 書暨經營計畫表」、鴻嵩公司飛鳳山專案貸款新竹縣芎林鄉 農會辦理授信案件資料、鴻嵩公司飛鳳山專案芎林鄉農會貸 款一覽表、甲○等人與天慶公司買賣契約書、飛鳳山專案土 地清冊、鴻嵩公司李嬌蟾等人買賣契約書及買賣所有權移轉 契約書共37式各一份、承諾書第一式及第二式、授權書、鍾 彭綠妹、丁○○、李文振劉永增張清吉之確認書、證人 張文隆等人借款申請書、中國農民銀行辦理消費者貸款申請 暨審核綜合表、不動產估價表、授信審核表、存款明細分戶 帳、放款客戶資料(全部)查詢單、證人楊恭託等人借款申 請書、放款批覆書、芎林鄉農會不動產調查報告表、個人信 用調查表、個人資料表、徵信報告表、放款交易明細等件在 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
㈡關於本案是否有借用人頭戶分散貸款、集中使用之情形: ⒈雖公訴人認為詳如附表1所示之借款人均係鴻嵩公司所利用 之人頭戶,惟除劉家芬陳浩勇陳明勝自承其確為人頭戶 ,並未實際提供任何資金外,其餘證人均明確表示確係自己 實際投資,並有繳納貸款利息如下:①證人張文隆證稱:購 買那些農地的錢都是伊自己拿錢出來買的,有一部份是跟芎 林鄉農會借的。伊買了二甲多土地,花了1,000多萬,當時 是彰化是第二信用合作社的支票給鴻嵩公司,是分次開立。 伊不是鴻嵩公司的人頭,伊是真正買來要投資開發的。伊不 知道鴻嵩公司有用很多人頭向農民銀行竹東分行貸款2億1,8 90萬元,伊是用伊自己的錢買的,伊同時是鴻嵩公司的股東 ,公司去借錢有事先徵得伊的同意,伊有授權他們去作。伊 投資的1,000多萬有一些是伊跟朋友借來的,伊自己實際支 出約6、700萬。伊不是鴻嵩公司的人頭,伊是實際付錢投資 的等語。②證人謝有財證稱:伊投資約百分之十的股份,我 們當時共買了七十七甲土地,伊拿出現金約2,000多萬元, 不過是陸續拿出的。伊確實有出錢購買農地等語。③證人吳 景騰證稱:伊不是當甲○的人頭,是投資,伊的名義只佔了 百分之三,聽說百分之一是360萬元,因為伊在上班,這件 事都是伊父親幫伊處理的。買的土地的錢一部份伊自己的錢 ,一部份是親戚的錢,大家合資買了百分之三。貸款利息是 我們投資的人繳納,我們每個月要繳9萬多元的利息,繳了 五年多,由我們這些佔地百分之三的投資人去攤付等語。④ 證人黃松鎮證稱:伊不是甲○的人頭,是投資,伊的股份佔 了百分之二點三,將近700萬元。買的土地都是伊的積蓄。



貸款利息是伊繳納,每個月要繳好幾萬元利息,繳了六、七 年,因為其中有些人繳不起,所以現在已經沒有在繳納了等 語。⑤證人吳家助證稱:伊不是甲○的人頭,是投資,我家 三兄弟合資投資了百分之十,花了3,000多萬元。買的土地 都是伊自己出錢。貸款利息是我們繳納,每個月要繳納30萬 元利息,繳了四、五年,現在沒有繳了等語。⑥證人吳家榮 證稱:伊不是當甲○的人頭,是投資,當初是伊弟弟吳家助 在處理,我們三兄弟總共投資百分之十,總共花了伊3,000 萬元。買的土地都是我們三兄弟共同共同出錢。貸款利息由 我們繳納,但是多少錢伊忘了,時間太久了等語。⑦證人蔡 熯陽證稱:伊不是甲○的人頭,是投資,伊的名義只佔了百 分之一,花了300多萬元。買的土地都是伊自己的錢,貸款 利息由伊繳納,每個月要繳3萬元利息,繳了八、九年,現 在已經沒有繳了,因為時機不好,沒有錢繳,銀行已經拍賣 好幾次,都賣不出去等語。⑧證人洪陳寶秀證稱:伊不是甲 ○的人頭,是投資,伊的名義只佔了百分之二或三,花了2, 000多萬元左右,還跟農民銀行借了1,000多萬元。買的土地 都是自己出錢,也是伊用自己彰化的房子去銀行借錢湊出來 的。貸款利息是伊繳納,每個月要繳10萬元利息,繳了七、 八年,後來因為建照無法發給我們,我們大家就無法負擔等 語。⑨證人陳素玉證稱:伊弟弟陳俊昇說要投資買土地,伊 就投資,但後來到了84年間,他說大家利息繳的很辛苦,要 賣回給股東,伊就同意。買的土地都是伊自己出錢的,伊當 時拿了50萬元出來,弟弟拿多少錢伊不知道。貸款利息由我 們繳納,伊忘了每個月要繳多少錢等語。⑩證人鍾彭秀湄( 即鍾彭綠妹)證稱:伊是鴻嵩公司股東,伊投資買土地等語 。⑪證人楊恭託證稱:伊不是甲○的人頭,伊是投資的,當 時投資百分之三,拿出900萬元左右。買土地的錢是自己出 的。貸款利息是伊繳納,投資百分之一就要3萬元利息,所 以伊繳了很多利息等語。⑫證人張美麗證稱:伊不是甲○的 人頭,伊花了1,000多萬元投資買土地,我買了一甲多。買 土地的錢是我們家人一起出的,因為當時經濟繁榮,大家都 在買土地,想要投資賺錢。貸款利息是伊繳納,一個月繳3 萬6,000元,繳了四、五年才放棄,因為我們都有連帶,如 果沒有人繳,我們還是要繳等語。⑬證人洪政森證稱:伊不 是甲○的人頭,伊是投資,伊的部分只有投資一點點,大部 分是父親洪柱的錢,是用川吉公司名義投資的。買土地的錢 伊的部分是自己出錢,多少錢我忘了。貸款利息有繳,一個 月3,000元等語。⑭證人洪美鈴證稱:伊不是甲○的人頭, 伊有投資,忘了自己花了多少錢。買土地的錢是自己出的。



貸款利息有繳,一個月繳納2萬多元等語(分見偵卷第49頁 至第50頁、第53頁至第55頁、第64頁至第66頁、第97頁至第 98頁、第155頁至第169頁、第201頁至第202頁、第216頁至 第218頁、第223頁至第225頁),此外,並有中國農民銀行 辦理消費者貸款申請暨審核綜合表多份在卷可稽(見調查站 卷二第125頁至第258頁)。綜觀其內容,上開借款人之連帶 保證人均不盡相同,而所提供之擔保物不動產亦無重覆,則 除劉家芬陳浩勇陳明勝三人外,其餘詳如附表1所示之 借款人是否得遽認其等均為鴻嵩公司所利用之人頭戶,即堪 置疑。至關於丁○○、證人鍾彭綠妹、李文振、劉增永、張 清吉等五人因具有自耕農身分而擔任鴻嵩公司人頭戶部分, 業據上開五人自承並未有任何實際出資等語在卷(見調查站 卷一第47頁至第50頁、偵卷第170頁至第172頁、第196頁至 第200頁),且有確認書暨土地清冊多份附卷可參(見調查 站卷二第105頁至第124頁)。綜上,本案關於中國農民銀行 竹東分行及芎林鄉農會之貸款,確有使用部分人頭戶擔任借 款人之事實,應可認定。
⒉惟借款戶利用人頭「分散貸款,集中使用」者,係規避授信 限額相關規定,且人頭借戶非貸款之實際使用人,對貸款事 項多漠不關心時,雖為名義上之債務人,但多無履行債務之 意願,影響債權之實現,而真正貸款使用人因非名義上之債 務人,又可規避契約上之責任,徒生權利義務之爭議。同時 分散貸款集中使用,使金融行庫資金,貸放予少數集團或關 聯戶,風險過度集中,故屢為主管機關於金融檢查時列為不 合貸款業務規定項目。因此,金融機構需調查有無借用人頭 戶「分散貸款,集中使用」,其最主要目的乃在於借款戶有 足夠之資金及信用以保障債權,然此僅係保障債權手段之一 。換言之,債權若有其他足額擔保,就本件而言,借款人已 提供足額之擔保品,已如前述,則不能以借款人有部分利用 人頭分散貸款、集中使用之情形,即貿然認定被告乙○○吳銘煌丙○○等人審核貸款時,主觀上即存有圖取不法利 益或圖加不法損害於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及芎林鄉農會之 犯意。
⒊次按,銀行法所稱擔保授信,謂對銀行之授信,提供左列之 一為擔保者:一、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銀行辦理自用住 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 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銀行法第12條、第 12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所表彰之精神,固 在保護一般自用住宅貸款或小額消費貸款等經濟上的弱勢團 體,但也同時反映出物保為擔保之重要基礎,足夠之物保即



可保障債權之履行等意涵。又有擔保貸款案件與無擔保貸款 案件有本質上之差異,前者核貸重點在於擔保品之取償價值 ,而後者核貸重點在於借款人之還款能力。因有擔保貸款案 件,如借款人將來不依約償還本息,出借人自得拍賣擔保品 以資求償,此觀諸銀行法中對銀行之利害關係人不得辦理無 擔保授信,而仍得辦理擔保授信(銀行法第31條、第32條參 照);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對銀行無擔保之放款予以適 當限制,而有擔保之放款則由銀行自行覈實決定即可(銀行 法第36條、第37條參照)等規定自明。因此在有擔保品放款 案件核貸評估,首重於擔保品之價值或保證人之清償能力, 借款人之個人信用及還款能力之評估雖有其必要,但非唯一 且絕對之考量因素。準此,本件詳如附表1及附表2所示之借 款人既能提供足夠之擔保品,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及芎林 鄉農會之承辦人員並依循正常作業流程辦理,縱其行政程序 略有微疵,在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證明情況下,尚難僅憑借 款人貸款後之用途,即推認被告乙○○吳銘煌丙○○於 核貸時主觀上已有圖取不法利益或圖加不法損害於中國農民 銀行竹東分行及芎林鄉農會之犯行。至被告乙○○雖有為被 告甲○與天晟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買賣契約為修改之建議, 而吳銘煌亦有於83年2月1日代表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參加 鴻嵩公司股東大會及董監事執行業務投資人聯席會會議報告 融資問題,惟當時被告甲○及鴻嵩公司既有大筆資金欲與中 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往來,則乙○○為甲○提供契約上之意 見,或該銀行派員就融資部分說明解決客戶之疑慮,俾圖增 加該客戶與銀行往來之可能性,對銀行業務之促進自有所助 益,自亦無法以此遽認被告乙○○吳銘煌有何不法情事, 亦屬明確。
㈢關於「中(短)期發展農業專案擔保放款」及「中(短)期 農村現代化擔保放款–專案放款」部分:關於證人劉增永、 謝有財、鍾彭綠妹、陳明勝楊恭託等人向中國農民銀竹東 分行申請,由行政院農業發展委員會依農業發展條例設置之 農業發展基金,委託農民銀行辦理之「中(短)期發展農業 專案擔保放款」及「中(短)期農村現代化擔保放款–專案 放款」,以補貼農民專案貸款利息及手續費,然並未實際修 建農宿、產業道路、及增購自動噴藥設施部分,關於農業專 案貸款與一般信用貸款之區別等情,業據被告乙○○供述: 專案貸款比較嚴格,因為要符合農委會的規定,而且還要接 受農委會的監督,並且專案貸款有指定用途,農業信用貸款 要給信用或是給抵押都可以,就是不一定要有抵押擔保品就 可以借款,農業專案貸款有設定很多條件,比如說養豬不一



定要有土地,但是一定要真正從事養豬的行業用途上,利率 方式就要看,一般農業信用貸款,就和一般企業貸款差不多 ,但是專案貸款依出資來看,如果是農委會全部出資,由他 們訂定利率,這樣的情形利率很低,那如果是我們銀行和農 委會一起出資,那利率就是按照比例訂立,總和算起來還是 會比一般的信用貸款低,至於還款的方式也是按個別專案的 辦理等語在卷(見原審卷四第122頁),且有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農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委託中國農民銀行辦理農業發 展基金作業要點一份附卷可佐(見調查站卷第259頁)。是 其本質上仍屬於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信用放款業務之一, 相當程度上仍具有營利之性質與色彩,即其辦理業務主要目 的之一,亦期冀藉由放款賺取利息,是就營利(事業)之觀 點而言,乃著重於營業之收益與債權之擔保,因此在核貸過 程中,即使有違背貸款業務規定,但未必與營利之目的相違 或導致實質上之損失。證人劉增永、謝有財、鍾彭綠妹、陳 明勝及楊恭託等人之貸款雖係為繳納土地買賣之價款,然此 部分並非被告乙○○於核貸時,即得以知悉實際上劉增永、 謝有財、鍾彭綠妹、陳明勝楊恭託欲對該筆放貸金額作如 此運用。而其後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既已放貸,而因銀行 放款業務本即具有營利之性質,縱借款人事後將放貸款項作 違反當初申辦貸款目的不符項目時,只要借款人實際上均按 時還款,且無不利於銀行貸款債權之擔保或獲償之情事,尚 難以借款人事後資金之運用不符申貸之初之目的,即推論被 告乙○○於辦理核貸時即知悉借款人劉增永、謝有財、鍾彭 綠妹、陳明勝楊恭託等人借款目的有違農業專案貸款內容 ,且因而構成背信之不法犯行,亦即縱有不符申貸目的之規 定,要僅屬金融查核管理之範圍,與刑法背信罪之構成要件 尚屬有間。
㈣再金融機構之放款業務為商業行為之一種,本即具有一定之 風險,其受經濟景氣影響甚大,經濟景氣之榮衰固然受到市 場活動熱絡與否所影響,但影響景氣者絕非僅止於市場經濟 一端,外在或內在、主觀或客觀、人為或自然因素均有牽制 之可能,正面因素如重大企業之合併、財報獲利之宣佈等, 負面因素則如戰爭、貿易制裁、暴動、天災等,均會影響景 氣。換言之,景氣好壞存有許多不確定變數,敏感且相當容 易受到干擾,可謂瞬息萬變,故無人可預料未來經濟之變化 。本件貸款案,就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部分,最終雖因實 際借款人即張文隆等人無法繳清利息、本金,而被列為呆帳 ,進入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後亦無法順利拍賣獲得全額賠償, 然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原本貸放之本金為21,890萬元,已



收回之利息為10,275萬5,864元(見原審卷二第215頁至原審 卷三第45頁證人張文隆等人之中國農民銀行放款客戶資料【 全部】查詢單【T560】),使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受有損 失;就芎林鄉農會部分,最終亦因實際借款人即證人楊恭託 、楊恭勇、洪秀葉洪政煌李文振無法繳清利息、本金而 被列為呆帳,進入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後亦無法順利拍賣獲得 全額賠償,然芎林鄉農會原本貸放之本金為7,690萬元,已 收回之利息為5,739萬2,176元,雖然仍積欠3,593萬7,278元 (見原審卷一第137頁),使芎林鄉農會受有損失,然中國 農民銀行竹東分行利息部分已收取上億元,且其中詳如附表 1編號39陳明勝之借款,係於83年4月7日申貸200萬元,而於 84年8月9日即已全數結清;編號40鴻嵩公司之借款,係83年 4月7日申貸300萬元,而於85年8月9日即已全數結清,有合 作金庫商業銀行東竹東分行96年6月20日(96)合金東竹字 第0960002429號函1份附卷足憑(見原審卷三第247頁),可 知附表1編號39、編號40之貸款對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不 僅未造成損害,反而有利息之收入;而芎林鄉農會利息部分 也已收取高達本金之三分之二,雖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及 芎林鄉會未收取部分仍造成損害,但此項造成損害之結果並 不能當然推認與貸款案之承辦人員辦理過程有關,蓋其間既 有經濟景氣之變數存在,即難以將兩者劃上等號,況自88年 以來,景氣低迷,房地產價格屢創新低,為眾所周知之事, 故本件貸款案無法獲致清償之結果尚不能作為被告乙○○丙○○有背信犯行之依據。
㈤依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辦理貸款程序,係由借款人至銀行 辦理核貸程序,先由經辦人員徵信借戶個人資料,審核後進 行他個人資產評估,再進行擔保品查估調查,簽註徵信、授 信及查估意見,之後由組長或是副理覆核,覆核之後再交給 副理或是經理審閱,而放款協調小組是臨時幕僚組織,不拘 形式,有以傳閱簽名的方式,除非特別的問題才會開會,業 據證人即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行員張雲淵蘇明珠、張駿 竹、吳家城劉興維鄭燦榮等人供述在卷(見原審卷四第 14頁至第33頁),且有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授信案件分層 授權要點、徵信作業要點、授信擔保品估價要點在卷足佐( 見調查站卷三第105頁至第130頁),可知整個放款流程係經 過徵信、覆核、放款協調小組分層負責處理後,才交由副理 或是經理審閱,並非被告乙○○個人得以擅自決定是否要核 准該貸款案件,且亦乏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被告乙○○有對系 爭貸款案件之經辦或覆核人員為任何授信、徵信之不當要求 ,故雖該貸款案件客觀上本息並未全數繳清,而仍有積欠中



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貸款之情形,然尚難以事後之未完全清 償推認被告乙○○於核貸之時,主觀上即有圖取不法利益或 圖加不法損害於中國農民銀行竹東分行之犯意。 ㈥又依芎林鄉農會辦理貸款程序,係由借款人至銀行辦理核貸 程序,先由負責處理徵信、授信之人員處理相關徵信、授信 程序後,初步審查是否符合貸放標準,之後再由信用部主任 審核是否符合貸放標準,最後由總幹事批示是否准貸,業據 被告丙○○及證人即芎林鄉農會職員林美慧、林月菊、范月 菊等人供述在卷(見原審卷四第7至13頁),且有授信作業 流程圖、芎林鄉農會放款估價辦法各一份、借款申請書、放 款批覆書、不動產調查報告表、個人信用調查表多份附卷可 考(見調查站卷三第1至104頁、第131頁,偵卷第133頁), 可知整個放款流程係經過徵信人員、授信人員、信用部主任 分層負責處理後,才交由總幹事審閱,並非被告丙○○個人 得以擅自決定是否要核准該貸款案件,且亦乏積極證據可資 證明被告丙○○有對系爭貸款案件之徵信人員、授信人員、 信用部主任為任何信、徵信之不當要求,故雖該貸款案件客 觀上本息並未全數繳清,而仍有積欠芎林鄉農會貸款之情形 ,而該等貸款案在處理貸款之行政程序上容有部分瑕疵,如 …又辦理擔保放款有借戶之貸放日與票信查詢日相距過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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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晟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