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塑油品股份有限公司
之8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營鎮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6,000
,003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9,3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佩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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