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147號
ULDV,97,消債更,147,2008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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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7號
聲 請人即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徐家福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 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 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楊麗雪
附表:
㈠釋明承租處所繳納水、電、瓦斯費用戶名係李金發,然何以房 屋租賃契約書之出租人係汪秀卿,何以兩者不同?其等之關係 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㈡提出聲請人繼續租賃該承租處所之證明文件(如證明書等), 及每月支出租金之相關證明資料(如匯款、轉帳『請標記』、 收據等)。
㈢何時任職新運通信有限公司?並提出任職起迄今之每月薪資明 細,暨相關轉帳等存摺資料(請影印清晰,並為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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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運通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