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23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浴生
訴訟代理人 耿秉瑞
附 帶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王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12
月1 日所為104 年度桃簡字第13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附
帶上訴人則於本院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06 年5 月12日提起
附帶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附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5 萬4,14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附
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羅詩蘋
法 官 程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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