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7年度,358號
ULDV,97,司拍,358,2008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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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口湖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詹玉崑於民國(下同)74年4 月 2 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第三人李金豐向聲請人借款之擔 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600,000 元之抵押權 ,存續期間自76年3 月31日起至106 年3 月31日止,債務清 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李 金豐邀同案外人詹玉崑為連帶保證人於87年1 月19日向聲請 人借用500,000 元,詎第三人李金豐自97年1 月19日起即未 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250,000 元及利息、違約金,依 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 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放款分戶卡、 擔保放款借據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 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7年11月27日雲院明非信決97年度司拍字 第358 號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97年 11月28日送達相對人、債務人,惟相對人、債務人逾期未表 示意見。
四、經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91年9 月4 日、92年7 月10日以買 賣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 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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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97年度司拍字第3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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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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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雲林縣│口湖鄉 │牛尿港│ │183 │養│8138 │83900分之36950│丙○○持分10310/83900、詹李秀 │
│1 │ │ │ │ │ │ │ │ │藝持分26640/83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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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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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