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7年度,321號
ULDV,97,司拍,321,2008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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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丙○○於民國(下同)91年4 月 1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本人及案外人林國純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070,000 元之 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1年4 月9 日起至141 年4 月9 日止, 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 三人丙○○邀同案外人林國純為連帶保證人於91年4 月24日 向聲請人借用1,720,000 元,詎第三人丙○○自97年5 月24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1,457,555 元及利息、 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 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住宅貸款契約、增 補條款契約書、放款主檔明細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 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7年10月22日雲院明非信決97年度司拍字 第321 號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97年 10月24日、97年11月5 日送達相對人、債務人,惟相對人、 債務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95年10月11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 記為相對人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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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97年度司拍字第3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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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
│0│雲林縣│斗六市 │溝子埧│溝子埧│650-22 │建│5117 │10000分之96 │乙○○持分96/10000 │
│0│ │ │ │ │ │ │ │ │ │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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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7年度司拍字第3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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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 築 主 要│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材 料 及 房│ │ │ │ │ 備 考 │
│ │ │ │ │ │ 各 層 │合計│ 附 屬 建 物 │ │ │
│號│ │ │ │屋 層 數│ │ │ │ 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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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斗六市○○○段│雲林縣斗六市江│5層鋼筋混凝土 │二層43.80 │87.6│陽台│12.34 │全部 │乙○○
│0│ │溝子埧小段650-│厝路100巷5弄10│造 │三層43.80 │0 │ │ │ │ │
│1│ │22地號 │號二樓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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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部分:溝子埧段溝子埧小段548建號 1493.7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78分之1(含停車位編號55,權利範圍:78分之1) │
│ 溝子埧段溝子埧小段549建號 2124.7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26000分之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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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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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