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4230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
債 務 人 吳敏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參佰伍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3 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
、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
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周麗雲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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