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2577號
債 權 人 松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榮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 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0日裁 定命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1月15日送達於 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周麗雲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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