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6年度,100號
TYDV,106,簡上,100,2017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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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李明義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
被 上訴人 魏國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七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 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1 0 條、第27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6 年6 月1 日準備程序終結後,仍有事實待 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並依前揭規定,再行準備 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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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