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占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713號
MLDV,97,補,713,2008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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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13號
聲 請 人 謝曉勳即祭祀公業謝榮興管理人
            號4樓
相 對 人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
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00 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茲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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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