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保險小字第四八號
原 告 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貳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即新台幣壹仟伍佰陸拾壹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二、原告主張:被告駕駛車牌號碼XV-八一0一號自小客車,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 月二十六日行經高雄市○○路處因未保持安全距離撞擊原告承保訴外人即被保險 人梁素娥所有之車牌號碼C九─五二一一號自用小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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