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1606號
債 權 人 富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希望電腦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
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希望電腦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及「最新」變更登記表
。因上開債務人已為解散登記,請陳報其公司解散事由、解
散程序暨向管轄法院查明有無選任公司之「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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