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訴字第7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在臺灣苗栗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
981 號、第1036號、第1368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甲○○犯有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所示之施用第一 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及 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三、 四、五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之,其餘扣案物品均沒收。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1 次觀察勒戒、2 次強制戒 治,最近1 次強制戒治於民國91年11月15日執行完畢,至 其刑事責任部分,則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 然上開強制戒治未收其實效,甲○○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 完畢後5 年內,復有下列施用毒品之前科紀錄:①因施用 第1 、2 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5年3 月1 日以94年度訴 字第668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4 月,定應執 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於95年4 月3 日確定;②又因施用 第1 、2 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5年9 月22日以95年度訴 字第433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定應執 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嗣上開①②案件所判處之 有期徒刑,經減刑為5 月、2 月、6 月、3 月,並定其應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於97年2 月18日因縮刑期滿 執行完畢(構成累犯)。甲○○猶不知悔改,復分別基於 施用第1 、2 級毒品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 施用第1 、2 級毒品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多次。嗣於附表所 示之時間、地點分別為警查獲,並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 果分別呈嗎啡、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3 次報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四、附記事項:
本件雖係強制戒治執行完畢滿5 年後再犯,惟被告於前次強 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後5 年內,仍有多次施用毒品之犯行, 依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59號、第65號判決意旨,及最高 法院95年度第7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本件無再送觀察、勒戒 之必要,檢察官應逕予起訴,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 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 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陳采瑜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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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施用毒品│施用時、地及方法│查獲時、地 │扣案物 │備註 │主刑及從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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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第1 級毒│於97年8 月2 日上│於97年8 月2 日│①第1 級毒品海│台灣苗栗地方│甲○○施用第一級毒品,│
│ │品海洛因│午8 時許,在苗栗│中午12時35分許│洛因1 包(驗餘│法院檢察署97│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縣三灣鄉頂寮村4 │,在苗栗縣頭份│淨重0.2733公克│年度毒偵字第│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驗餘│
│ │ │鄰龍峎寮8 號住處│鎮仁愛里13鄰仁│)。 │981 號偵查卷│淨重零點貳柒參參公克)│
│ │ │,以香菸為工具,│愛9 號旁,為苗│②第2 級毒品安│參照。 │沒收銷燬之,分裝袋貳拾│
│ │ │施用第1 級毒品海│栗縣警察局頭份│非他命1 包(含│ │個、鐵盒壹個均沒收。又│
│ │ │洛因1次。 │分局頭份派出所│袋重0.9 公克)│ │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
│ │ │ │員警查獲。 │。 │ │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之│
│ │ │ │ │③分裝海洛因用│ │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
│ │ │ │ │ 之分裝袋20個│ │重零點玖公克)沒收銷燬│
│ │ │ │ │ 。 │ │之。 │
│ │ │ │ │④分裝海洛因用│ │ │
│ │ │ │ │ 之鐵盒1 個。│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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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第2 級毒│在上揭時、地,於│同上 │同上 │同上 │ │
│ │品甲基安│上揭編號1 所示施│ │ │ │ │
│ │非他命 │用海洛因之後,以│ │ │ │ │
│ │ │同一方式,施用第│ │ │ │ │
│ │ │2 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
│ │ │他命1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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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第1 級毒│於97年8 月13日下│於97年8 月13日│第1 級毒品海洛│台灣苗栗地方│甲○○施用第一級毒品,│
│ │品海洛因│午5 時許,在上揭│下午7 時許,在│因共7 包(合計│法院檢察署97│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住處,以香菸為吸│苗栗縣頭份鎮自│計淨重0.56公克│年度毒偵字第│;扣案之海洛因柒包(合│
│ │ │食工具,施用第1 │強里中華路1091│)。 │1036號偵查卷│計淨重零點伍陸公克)均│
│ │ │級毒品海洛因1 次│之2 號國賓電子│ │參照。 │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
│ │ │。 │遊藝場,為苗栗│ │ │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 │ │縣警察局頭份分│ │ │刑參月。 │
│ │ │ │局頭份派出所員│ │ │ │
│ │ │ │警臨檢查獲。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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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第2 級毒│於97年8 月13日上│同上 │同上 │同上 │ │
│ │品甲基安│午10時許,在其上│ │ │ │ │
│ │非他命 │開住處,以玻璃頭│ │ │ │ │
│ │ │(未扣案)為工具│ │ │ │ │
│ │ │,施用第2 級毒品│ │ │ │ │
│ │ │甲基安非他命1 次│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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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第1 級毒│於97年10月21日上│於97年10月21日│⒈第1級毒品海 │台灣苗栗地方│甲○○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品海洛因│午11時許,在上揭│中午12時40分許│洛因3 包(驗餘│法院檢察署97│,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住處,以注射針筒│,在苗栗縣頭份│合計淨重0.2621│年度毒偵字第│;扣案之海洛因參包(驗│
│ │ │為工具,施用第1 │鎮○○路951 號│公克)。 │1368號偵查卷│餘合計淨重零點貳陸貳壹│
│ │ │級毒品海洛因1 次│前,為苗栗縣警│⒉注射針筒1 支│參照。 │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注│
│ │ │。 │察局頭份分局頭│。 │ │射針筒壹支沒收。 │
│ │ │ │份派出所員警發│ │ │ │
│ │ │ │現可疑盤查時,│ │ │ │
│ │ │ │甲○○見狀逃跑│ │ │ │
│ │ │ │,在同路段955 │ │ │ │
│ │ │ │之7 號前,為警│ │ │ │
│ │ │ │截獲。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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