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7年度,1015號
MLDM,97,易,1015,2008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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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易字第10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於臺灣台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起訴案號:97年度偵緝字第238 號、第
243 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九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顏苾涵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甲○○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犯竊 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民國94年度斗簡字第193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而於 94 年10 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思悔改,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6年11月18日14時許,在苗栗縣竹南 鎮國道3 號北上車道124 公里旁,以新臺幣(下同)1 萬元 代價,僱請不知情之司機王清貴以客觀上足以傷害人之身體 ,可供兇器使用之乙炔切割器,切斷江守三所有,交金利多 營造有限公司管理而放置於該處之T 壩廣告鐵管,再由王清 貴以自有車號725-RY號拖吊車,載運其中4700公斤重之鐵管 ,至不知情之鱗鑒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變賣,得款47940 元。 甲○○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7年5 月12日17時許, 以0000000000號電話,僱請不知情之驊瑞汽車貨運公司司機 張志輝,駕駛車號766-HY號曳引車,在苗栗縣公館鄉五穀村 2 鄰60號旁空地,載運乙○○所有而置放在該處之T 霸鐵管 ,前往臺中縣大雅鄉劉金池經營之上鋒資源回收場,販售銷 贓,得款123176元。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320 條第1 項。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 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 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黃雅琦
審判長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書記官 黃雅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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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鱗鑒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