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6年度,360號
TYDV,106,監宣,360,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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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曾李月春
相 對 人 曾清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就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曾清春(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處分。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曾清春負擔。 理 由
一、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 用、代為或同意處分。次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民法第 1101條第1 項及同條第2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按前揭規定 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民法第1113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相對人前經本院於 民國106 年1 月25日以105 年度監宣字第520 號裁定宣告為 受監護宣告人,並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茲因相對人自105 年3 月1 日至桃園長庚醫院開刀迄今,無法自理生活,必須 僱請看護人員打理其生活起居,並支付其醫療費用,所需費 用不貲,又相對人已逾82歲無任何固定收入,實有為相對人 之利益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處分之必要,並以處分後所得 之價款,全數作為相對人醫療、生活照顧之用,爰聲請許可 聲請人代為處分相對人所有之系爭不動產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診斷證明書、全國財產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看護人員之薪 資明細、相對人3 月份費用清單、發票、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費用收據、台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醫療費用收據、本院10 5 年度監宣字第520 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又據本 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 年度監宣字第520 號、106 年度監宣 字第192 號全卷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而本院調閱前 卷查知相對人需在他人密切監護下始能維持基本生活,需他 人看護生活起居,每月需固定支出復健、醫藥費用,應屬必 然,而相對人之各項財產亦經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曾淑芬 及聲請人陳報在案,復有聲請人提出附卷之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憑;衡酌相對 人目前生活無法自理,無其他每月固定之收入,又有長期需 按月固定支出養護費用之需求,長此以往,經濟狀況終將拮 据,而相對人既有系爭不動產原得用以維持自己生活無須依 賴他人經濟上支援,堪認處分系爭不動產尚能符合相對人之



利益,且屬適當。是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許可代理處分 系爭不動產,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符,應予准許。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附表:不動產標示:
⒈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面積:184.43平方公尺、權利 範圍:全部。
⒉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面積:180.62平方公尺、權利 範圍: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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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