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行
法 定代理 人 己○○
代 理 人 戊○○
相 對 人 錦偉汽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庚○○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辛○○
相 對 人 甲○○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參佰壹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97年度重訴字 第1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26,312元,並依民事訴訟法 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 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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