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及證據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載資料及證 據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燁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法院書記官 王心怡
附件─應補正資料:
㈠受扶養人部分:
⒈受扶養人孫麗君之監護人「吳阿玉」為何人?與受扶養人孫 麗君之關係為何?孫麗君經法院宣告禁治產之裁定及吳阿玉 95、96年度綜所稅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⒉受扶養人孫麗君之兄弟姐妹共有幾人?請陳報姓名、職業、 每月收入。另請釋明受扶養人孫麗君之父孫德燕、母孫吳瑞 玲之年紀、收入、資產。
⒊受扶養人孫麗君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之金額計算式及支出之證 據。
⒋受扶養人朱津宜及朱芊銀每月扶養費3,000元之計算式及支出 之證據。
㈡請提出聲請人父朱世富、母林玉梅、配偶孫旻瑜、姐孫麗君、 父孫德燕、母孫吳瑞玲、聲請人之女朱津宜及朱芊銀之94至9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㈢聲請人本人92至95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㈣請釋明聲請人借貸款項之花用流向及證明資料;並請釋明聲請 人就不動產設定2筆抵押權所貸得款項之花用流向及證明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