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秩字第三五六號
移 送機 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高市
警新分刑字第0九一00二0八八0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十六時五十五分許。(二)地點:高雄市前金區○○○路一六三之一號東都飯店三0三室。(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以新台幣三千元之代價與男子李承達姦淫。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已自白與證人即男客發生姦淫行為,雖否認收受金錢。(二)惟證人即男客李承達已證述如上,且證人李承達證稱係該飯店之櫃台人員,即 證人張黃素珠向其詢問是否要嫖妓,經其應允並交付三千元後,約十分鐘後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