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七二四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邱華南律師
林坤賢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芳苓
邱華南律師
被 告 甲○○○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振軒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甲○○○工業有限公司簽發之票載發票日為民國 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票號AJ0000000號,以華南商業銀行豐原分行 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台幣五十三萬元之支票一紙,詎原告於九十一年十月十 一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原告屢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 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判決如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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