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7年度,298號
TNDV,97,重訴,298,2008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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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98號
原   告 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00,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9,1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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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