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98號
原 告 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00,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9,1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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