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473號
TNDV,97,補,473,2008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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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73號
原   告 羅良澤
      羅堃元
      羅信雄
      羅珮毓
      羅素琴
      羅素穗
      陳羅菀雯
      賴羅秋蓮
      甲○○
      乙○○
      戊○○○
      丁○○
      己○○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限責任台南市第一倉庫利用合作社間請求確認
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漢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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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