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73號
原 告 羅良澤
羅堃元
羅信雄
羅珮毓
羅素琴
羅素穗
陳羅菀雯
賴羅秋蓮
甲○○
乙○○
戊○○○
丁○○
己○○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限責任台南市第一倉庫利用合作社間請求確認
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漢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