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一六四號
原 告 天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亮宇
訴訟代理人 林春祥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錫卿律師
張周菊妹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所有坐落台中縣豐原市○○段三五一地號土地與被告所有坐落同段三五0地號土地之界址,確定為如附圖二所示A-B連接實線。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請求確定原告所有坐落台中縣豐原市○○段三五一地號土地與被告所有坐落同段 三五0地號土地之界址如附圖一所示A-B線。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天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原告所有坐落台中縣豐原市○○段三五一地 號土地(重測前為豐原市○○段一五一之五地號,下稱三五一地號土地),與 被告甲○○所有坐落同段三五0地號土地(重測前為豐原市○○段一五一之三 六地號,下稱三五0地號土地)相鄰。民國八十七年
, 台灣公司情報網